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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新佳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蚌埠电视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新佳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宝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金燕,该台编辑。
  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艺新佳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艺新佳视公司)与上诉人蚌埠电视台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民三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新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青、王郁生,上诉人蚌埠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金燕、吴建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艺新佳视公司与沈阳电视台共同制作了28集电视连续剧《错爱》,沈阳电视台为制作单位,艺新佳视公司为合作单位。2006年3月,该剧通过审查,获得发行许可证,沈阳电视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视台和艺新佳视公司为发行人。
  2005年7月,经双方协商,沈阳电视台为艺新佳视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艺新佳视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错爱》的独占发行权。2006年4月,经双方协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视台为艺新佳视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艺新佳视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错爱》的独占发行权。该剧制作发行后,在全国各省及直辖市电视台播放,这些电视台均与艺新佳视公司签订有播放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其支付了报酬。
  2009年2月26日,沈阳电视台通过与艺新佳视公司签订《合同书》,放弃了对电视连续剧《错爱》的著作权。2009年3月1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视台通过与艺新佳视公司签订《合同书》,放弃了对电视连续剧《错爱》的著作权。据此,艺新佳视公司依法享有了电视连续剧《错爱》的著作权。
  2006年8月16日,艺新佳视公司与安徽电视台签订《安徽电视台电视剧播映合同书》一份,约定:一、节目名称:甲方(艺新佳视公司)向乙方(安徽电视台)转让28集电视连续剧《错爱》的电视播映权,每集节目时间长度为45分钟至48分钟。二、节目转让权限: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节目的安徽省范围内有线、无线及卫星电视播映权。三、节目转让期限及上星日期:甲方保证乙方为全国范围内四家首轮上星电视台之一,早于第二轮上星台30天播出。甲、乙双方约定该节目可以上星播出的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二轮卫星电视台播出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节目播映权的期限为甲方允许乙方上星之日起两年,即乙方拥有该节目电视播映权到2009年4月15日止等。双方在合同中还就节目转让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07年3月1日至15日,蚌埠电视台未经艺新佳视公司许可,在电视频道播出了电视连续剧《错爱》,并在播放该剧的同时,插播了部分广告。2009年2月14日,艺新佳视公司致函蚌埠电视台,说明了其对该剧享有的权利,并提出赔偿要求,但蚌埠电视台未予答复。
  2009年5月6日,安徽电视台节目外购部向艺新佳视公司出具函告一份,但该函告没有交付艺新佳视公司,由蚌埠电视台持有并提交给该院。
  艺新佳视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蚌埠电视台:1、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2、向其赔礼道歉;3、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543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辽宁省广播电视局于2006年3月29日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错爱》,系由沈阳电视台、大连经济开发区电视台和艺新佳视公司合作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错爱》属于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2005年7月,沈阳电视台授权艺新佳视公司享有独占发行权,2006年4月,大连经济开发区电视台授权艺新佳视公司享有独占发行权,上述行为属于共有权人之间相互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权益,合法有效。艺新佳视公司因此取得了电视剧《错爱》的独占发行权和电视播映权,其有权就《错爱》的电视播映权进行许可转让。故蚌埠电视台关于艺新佳视公司是否具有著作权和发行权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权,艺新佳视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答辩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艺新佳视公司基于其合法取得的权利,有权就《错爱》的电视播映权进行许可转让,因此,2006年8月16日,艺新佳视公司作为许可方将《错爱》作品在安徽省范围内的电视播映权许可给安徽电视台,双方签订的《安徽电视台电视剧播映合同书》合法有效,安徽电视台据此合法取得了该剧在安徽省范围内的电视播映权。蚌埠电视台于2007年3月1日至15日在其电视频道中播放了电视剧《错爱》,由于《安徽电视台电视剧播映合同书》第三条明确约定了转让期限自2007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且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安徽电视台可以许可安徽省范围内其他电视台播放该剧,同时蚌埠电视台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错爱》的播映权,故蚌埠电视台的上述播放行为侵犯了艺新佳视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电视播映权,该行为消极影响了艺新佳视公司对该作品电视播映权商业目的的实现,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蚌埠电视台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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