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明及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龙波电气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明及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中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龙波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市华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钊,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常州市明及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明及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龙波电气有限公司(简称龙波公司)、原审被告淮北市华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君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三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民、储中喜,龙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娟、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华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龙波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7日,是一家装配、生产、销售真空断路器和其他中、高压开关、成套设备的中外合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龙波公司在断路器、配电箱商品(服务)上的“龙波及图”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2008年12月16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龙波牌真空断路器”为“安徽名牌产品”称号;2008年12月31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为龙波公司研制的WVS-12型户内交流高压真空断路器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经安徽省机械工业协会证明,龙波公司生产的高低压电器产品销售量位于全省前列,其中WVS断路器产品技术水平经省级鉴定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销售量位居全省第一;龙波公司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反映较好。自2007年2月开始,龙波公司的WVS-12产品销售范围包括安徽、上海、河北、北京、四川、湖南、山东、广东等省份,且销量较大,其中,在2009年3月10日与北京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销售合同中即销售了46台。
2006年11月6日,龙波公司制作的WVS/WVT/WVN/WVK(12-40. 5)KV系列型号交流高压真空断路器产品企业标准,由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2008年8月15日、2009年1月5日,机械工业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沈阳)为龙波公司分别出具委试号为085460、085778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WVS-12/3150-40型和WVS-12/1250-40型户内高压交流真空断路器试品检验结果合格。2009年5月27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为龙波公司颁发(2009 )第061号型号颁发证书和(2009)第062号型号使用证书,产品全型号为ZN143-12/T1250-40(WVS-12)。
华君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经营范围为:经销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工矿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等。2009年4月22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华君公司销售的真空高压断路器在商品外板的显著位置仿冒龙波公司断路器的型号标识WVS和特有装潢,该商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明及公司。华君公司销售的该三台高压断路器为明及公司生产,明及公司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标明的质检日期为2009年4月。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龙波公司的“龙波”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据此,使用“龙波”商标的高压真空断路器应系安徽省知名商品。该商品所使用的WVS为企业产品型号标识,其外面板的装潢设计形成了该商品特有的装潢特点。华君公司在销售涉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高压电器产品时,仅以价格便宜为采购依据,未履行经销商的义务,销售与安徽省知名商品“龙波”断路器型号标识和装潢相似的商品,有使购买者产生误解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国家工商局三十三号令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工商局三十三号令第七、八条之规定,责令华君公司消除现存商品上雷同的型号标识和装潢图形,对华君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6500元,并处罚款6500元的处罚。
明及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经营范围为:高压真空断路器制造、销售,高低压开关电气设备及元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子测量仪器、集中控制装置的技术开发。明及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有关公司印刷了VBM样本,其在VBM产品上采用的包装、装潢以白色为底色,面板造型为弧形,右上角标注VBM。2008年7月31日,明及公司与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中约定的型号规格为VDS4-12/1600-31.5(VBM),2009年2月9日,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标明的型号为VDS4-12/1600-31.5 (W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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