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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金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刘爱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合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爱华。
上诉人李合金为与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原审被告刘爱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合金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合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合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上诉人李合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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