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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金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刘爱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合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爱华。
  上诉人李合金为与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原审被告刘爱华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合金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合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合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上诉人李合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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