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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军,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宛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仁俊,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力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花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六民二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力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志军,被上诉人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登平及委托代理人宛宁、王仁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9日,花园公司与力天公司签订《起重机购销合同》,由花园公司为力天公司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总价款为505.4万元的起重机28台(LD单梁10T-22.5七台,计价65.1万元;LD单梁10T-27.5一台,计价10.9万元;QD双梁10T-22.5七台,计价189万元;QD双梁20T-5T-22.5三台,计价108万元;QD双梁20T-5T-28.5两台,计价82万元;半龙门HBM5T-10M八台,计价50.4万元)。合同总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全部行车安装完毕,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端,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诉于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008年5月21日,力天公司电汇101.08万元给花园公司。花园公司组织了生产。2008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起重机轨道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花园公司)收到甲方(力天公司)预付款生效;同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轨道安装的“补充协议”。2008年8月22日,花园公司“函告”力天公司“……全部订货产品生产完毕,但随后多次与贵方联系都因贵方原因不能确定安装日期,向贵方发出传真,贵方也没有回复,产品积压已达一个多月,造成我方生产场地无法周转,几百万资金被占用……现要求贵方在收到本文后,立即回复,明确安装日期,如逾期达两个月,必须向我方承付90%货款,才予以提货,否则不予提货,请尽快回复。”同年11月10日,花园公司又“函告”力天公司“……我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将全部订货产品制造完毕,但因贵方原因至今设备不能安装,产品积压我方场地已达3个月20天……贵方至今没有任何人给予明确意见……,由于时至年底我方不能再等待下去,只有将早已制作完毕该合同起重机改造销售,现时段生产资料价位下浮较大,因此所发生的改造费用和价位下浮损失贵方也应承担。”同年11月28日,力天公司致函花园公司,要求解除《起重机购销合同》,称:……贵公司一直未能交货,直到2008年8月底和11月中旬收到贵公司的函告,现声明如下:1、与贵公司解除《起重机购销合同》;2、贵公司立即返还预付款101.08万元;3、要求贵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年12月18日,力天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起重机购销合同》、要求花园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起重机购销合同》;二、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010800元;三、驳回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履行完毕。花园公司在力天公司起诉时也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决力天公司赔偿起重机改造、转卖等损失等,后因起重机没有全部改造销售,撤回了反诉。
  花园公司2009年5月30日与力福泰克起重机械(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改造销售起重机从而产生差价亏损37.6万元;同年8月与安徽亿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改造销售起重机从而产生差价亏损214.28万元,以及产生起重机设备的改造费用。
  花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力天公司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花园公司将起重机改造所致损失392214元,将起重机转卖所致损失2529850元,将起重机转卖所发生的转运费用损失84000元,起重机场地占用费45144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花园公司与力天公司签订《起重机购销合同》之后,力天公司预付了货款101.08万元,花园公司组织了生产。从双方当事人均提供的原告“函告”来看,花园公司自始在催促力天公司要求确定起重机安装时间,而力天公司没有回复确定的安装时间,直至诉讼,力天公司均不具有起重机安装条件,导致起重机无法安装、花园公司无法交货,由于力天公司的原因导致《购销合同》无法全部履行。花园公司在2008年11月10日的“函告”中即明确告知力天公司其准备“将早已制作完毕该合同起重机改造销售”,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此,本案违约责任归责于力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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