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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1210元由上诉人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徽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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