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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家富、刘振英、魏倩与张莉、朱晟以及魏子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提字第00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家富。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英。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倩。
  委托代理人:魏君。
  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莉。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朱晟。
  委托代理人:蒯懿华。
  委托代理人:蒯承华。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子寅。
  法定代理人:张莉。
  申请再审人魏家富、刘振英、魏倩因与被申请人张莉、朱晟及原审原告魏子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皖民再申字第00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魏家富、刘振英、及魏家富、刘振英、魏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君、刘建辉,被申请人张莉,被申请人朱晟及其委托代理人蒯懿华、蒯承华,二审被上诉人魏子寅的法定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8月27日,一审原告魏家富、刘振英、魏倩、魏子寅起诉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称:被告张莉擅自出售共有产权房,侵害了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张莉与朱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莉辩称:诉争房屋是魏朝龙去世后由自己独资购买,不是共同共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第三人朱晟称:自己属善意取得,应确认合同有效。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判令张莉返还房款、利息,以及装修物业费用。魏倩不能以个人名义行使权利,应由其母亲代为行使。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魏朝龙系原蚌埠市供电局(现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简称蚌埠供电公司)职工,1996年7月,魏朝龙按房改政策从原蚌埠市供电局购得爱国巷11号楼3栋3单元4楼西户房屋的75%产权。1997年6月9日,魏朝龙与张莉结婚。1998年6月2日,魏朝龙从供电局购得上述房屋另25%产权,次日又购得新增面积17.6平方米产权。魏朝龙于2000年6月1日死亡。2004年6月24日,张莉以魏朝龙的名义与蚌埠供电公司签订《蚌埠供电公司职工住宅房屋交付合同书》,约定:蚌埠供电公司将蚌埠市工农路五号区8栋2单元262号房屋(简称工农路房屋)交付魏朝龙,魏朝龙将蚌埠市南山路爱国巷11号3栋3单元4-西号房屋(简称爱国巷房屋)交付给蚌埠供电公司,两套房屋的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价格补差按相关文件执行。合同签订的当日,蚌埠供电公司与张莉履行了互交房屋的义务,张莉也向蚌埠供电公司交纳了房屋差价款55533元。同日,张莉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朱晟签订《住宅房屋出售协议书》,以16万元的价格将工农路房屋出售给朱晟。朱晟分别于2004年6月24日、7月4日、11月14日交付给张莉房款共15万元。朱晟在接收工农路房屋后,以魏朝龙的名义交纳了天然气开户费2480元、2004年6月24日至12月24日的物业管理费321元,另支付更换两樘防盗门费用1750元、装修费用5672.7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魏朝龙的法定继承人有父魏家富、母刘振英、妻张莉、与前妻所生之女魏倩、与张莉所生之子魏子寅。
  一审法院认为:魏朝龙和张莉结婚前购买的爱国巷房屋75%的产权属于魏朝龙个人财产,在其与张莉结婚后购买的该房另25%的产权及新增面积17.6平方米产权属于魏朝龙与张莉的共有财产。在魏朝龙死亡后,魏朝龙的个人财产和其与张莉共有财产的一半属于魏朝龙的遗产。在魏朝龙死亡后的两年内,其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四原告和张莉均已成为爱国巷房屋的共有人。本案讼争之房屋即工农路房屋系张莉以爱国巷的房屋并交纳5万余元现金置换的,所以工农路房屋也属于张莉及各原告的共有财产。张莉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四原告的财产共有权,故其将工农路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朱晟的行为无效。张莉应将收取的房款及朱晟交纳的各项费用返还给朱晟,朱晟应将占有的房屋交还给张莉。朱晟在庭审中表示放弃房款的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蚌山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一、张莉与朱晟签订的《住宅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二、朱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与张莉办理工农路五号区8栋2单元262号房屋的交接手续;三、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朱晟房款15万元;四、张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晟交纳的天然气开户费、物业管理费、防盗门费及装修费用共计10223.70元。案件受理费4710元,其他诉讼费942元,送达费100元,合计5752元由张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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