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富、刘振英、魏倩与张莉、朱晟以及魏子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
二、维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6)蚌山民一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即“维持本院(2005)蚌山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和(2005)蚌山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即“一、张莉与朱晟签订的《住宅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二、朱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与张莉办理工农路五号区8栋2单元262号房屋的交接手续;三、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朱晟房款15万元;四、张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晟交纳的天然气开户费、物业管理费、防盗门费及装修费用10223.70元。案件受理费4710元,其他诉讼费942元,送达费100元,合计5752元由张莉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朱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长富
审 判 员 江复愚
审 判 员 李晓雁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权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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