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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轩与张怀忠、付兰侠合伙纠纷案 (2)
  程世轩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7年7月16日以本案漏列任文彪为当事人为由,作出(2007)阜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2006 )东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再次重审查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4年6月16日,合肥五建与付兰侠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就“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建设、销售达成协议,约定:工程开发管理费由原来的30000元增加至100000元,税金由付兰侠交纳。费用结清后,合肥五建将2号楼售楼款支付付兰侠,将剩余楼房的房产证办至付兰侠名下,该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付兰侠自行承担。又查明:付兰侠在销售该楼房屋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向有关人员行贿。案发后,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追缴付兰侠应纳税款333186.82元,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的实际受益人是付兰侠,并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兰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再查明:2006年12月1日,张怀忠同张丽办理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再次重审认为:程世轩要求确认与张怀忠、付兰侠夫妻系合伙关系证据不足,第三人任文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遂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东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驳回程世轩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元,合计60元由程世轩负担。
  程世轩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5年5月28日,华龙阜阳分公司与阜阳机械厂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阜阳机械厂提供自有土地、华龙阜阳分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共同开发建设“阜阳机械大楼”(包括1号楼、2号楼、3号楼,共计三幢)。1996年12月26日,程世轩、张怀忠、任文彪三人签订《承建阜阳市颖东区机械厂建楼协议》,约定共同承建“阜阳机械大楼”,由张怀忠出资300000元(1996年11月23号出资100000元,利息由三人承担,按月息2分计息;1997年1月10日出资20000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建楼所须资金不足部分由程世轩、任文彪承担。任文彪任经理,程世轩任业务主办,任书侠任主管会计,张怀忠任出纳会计。三人共享利润、共担损失。
  1996年12月28日,任文彪以合肥五建名义与华龙阜阳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施工“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工程。合同签订后,程世轩、张怀忠、任文彪与练天然签订承包合同,由练天然承包“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土建工程。1997年3月2日,程世轩、张怀忠、付兰侠与陈冰签订水泥供应协议,由陈冰为“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工程供应水泥。同年3月24日,程世轩、张怀忠、任文彪与宋洪勇签订水电承包协议,由宋洪勇承包“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水电工程。1997年9月11日,付兰侠与合肥五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施工“阜阳机械大楼”工程,约定付兰侠实行内部承包,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当月30日,合肥五建任命付兰侠为合肥五建阜阳分公司“阜阳机械大楼”项目经理。此时,“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工程施工至西段一层、东段四层。同年10月20日合肥五建免去任文彪合肥五建阜阳分公司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务。当日,合肥五建阜阳分公司致函华龙公司阜阳分公司,告知阜阳机械大楼项目经理为付兰侠,付兰侠、程世轩为该项目的股东。1997年12月2日,程世轩、张怀忠、付兰侠与杨广福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杨广福承建“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土建工程的未完工程。1998年3月“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主体工程完工。
  因华龙阜阳分公司拖欠工程款,该工程停工。合肥五建遂于1998年5月8日,以华龙公司、华龙阜阳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0日,华龙阜阳分公司将“阜阳机械大楼”工程有偿转让与阜阳颖州区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牛公司)。合肥五建遂将金牛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1999年1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1998 )阜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合肥五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2)皖经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金牛公司支付合肥五建工程款2339949.68元及利息;返还合肥五建工程抵押金、开办费470000元。后因金牛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合肥五建于2000年8月28日向二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8月22日,经拍卖,合肥五建以3840000元竞得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在建工程。2002年8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2000)阜执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原属于金牛公司的“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在建工程归合肥五建所有,合肥五建退付金牛公司差额款138518.4元。同年10月6日,合肥五建与阜阳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阜阳十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阜阳十一建对“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进行室内外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及整改。同年11月30日,付兰侠以合肥五建名义与烟台大宇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烟台大宇公司代理销售“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住宅及门面房。2003年4月16日,付兰侠与茂厚芳签订“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连体工程承包协议。2003年8月,“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竣工。同年10月27日,程世轩以“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临时管理处”名义与阜阳市颖东亚锐锚固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对“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屋面裂缝进行修补。2004年6月16日,合肥五建与付兰侠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就“阜阳机械大楼”2号楼建设、销售达成协议,约定付兰侠将管理费用、税款缴纳完毕后,合肥五建公司将2号楼售楼款支付付兰侠,将剩余楼房的房产证办至付兰侠名下,该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付兰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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