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捷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冶公司、四冶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 (2)
根据捷泰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所涉的捷泰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造价以及未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工程总造价为10260209元,未完工程价款为1085923元。故已完工程价款为9174286元(工程总造价10260209元-未完工程价款1085923元),捷泰公司已支付四冶上海分公司工程款8647498.35元,尚欠工程款526787.6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捷泰公司与四冶公司于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08年9月8日签订的二份《工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明确表示愿意解除上述合同及协议,故对上述合同及协议解除的效力,予以确认。(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捷泰公司所欠四冶公司工程款已不足以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依据双方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应从捷泰公司所欠四冶公司526787.65元工程款中,再扣除34万元付给四冶公司,剩余186787.65元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付清。关于捷泰公司要求四冶公司提供已建工程的施工资料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三)关于捷泰公司要求判令四冶公司支付违约金3155950元的诉讼请求(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18日,计355天,每天按价款889万元的1‰的即8890元计算)。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以往工程拖延时间的缘由互不追究,双方免责免罚,四冶上海分公司承诺剩下工程在9月30日完工,但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剩余工程。故违约金应自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2月18日(诉讼前),计141天。另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每拖延一天,按价款889万元的1‰计算违约金,明显偏高,一审法院酌定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捷泰公司为四冶公司代交的水费5770.65元及电费10999.36元,因该二项费用系四冶上海分公司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并由捷泰公司代交,四冶公司应予支付。安装电梯损失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四)关于四冶公司要求判令捷泰公司按约支付第四次进度款中未付的143739. 05元的诉请。经查,至2008年8月27日,捷泰公司支付四冶公司的工程款已超过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进度款,且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以往工程拖延时间的缘由互不追究,双方免责免罚。四冶公司所称的捷泰公司未支付的进度款143739. 05元发生在2008年9月1日之前,故对四冶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五)关于四冶公司要求判令捷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98890元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以往工程拖延时间的缘由互不追究,双方免责免罚,故对四冶公司主张捷泰公司此前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脚手架租金损失,是四冶公司延误工期所致,况且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第6款约定工程中除非不可抗力之自然因素,不可停工,否则停工10天以后,业主可以更换承包方,承包方不得有异议,且不得提出赔偿要求,故对四冶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脚手架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六)关于四冶公司要求判令捷泰公司支付基础增加部分工程款及材料差价的诉请。基础部分工程款,四冶公司报价为828540.287元,2008年4月2日已经双方确认变更为550595元,且该款捷泰公司已于2008年5月20日支付。对于材料差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涨跌超过报价5%内双方自行吸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另2007年8月24日捷泰公司已预付工程款15%,计1333500元,四冶公司应积极准备工程材料,故材料差价损失不应由捷泰公司承担,四冶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捷泰公司与四冶公司于2007年8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08年9月8日签订的二份《工程协议书》,四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已建工程的施工资料交付捷泰公司;二、捷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冶公司工程款34万元,工程质保金186787.65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付清;三、四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捷泰公司违约金263233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2月18日止,计141天,每天按工程约定价款889万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四、四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捷泰公司代交的水、电费合计16770元;五、驳回捷泰公司对四冶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六、驳回捷泰公司对四冶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四冶公司对捷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受理费32048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3万元,合计162048元。由捷泰公司负担32048元,四冶公司负担13万元。反诉受理费1958元,由四冶公司负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