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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宛敏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南白,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宗传,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夕礼,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合肥维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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