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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财政局与安徽富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
  阜阳市财政局和富源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阳市财政局上诉称:1、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相应的合同义务。富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逾期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原审判决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逾期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计算富源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数额错误,共少计算3万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富源公司按每月2‰、20‰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源公司承担。
  二审中,富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称:其答辩意见详见其书面上诉意见。
  富源公司上诉称:1、阜阳市财政局收取富源公司支农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违反《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关于使用支农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2、双方就借款的还款期限已达成延期协议,故阜阳市财政局主张从2004年4月7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依据。2005年6月17日,阜阳市财政局与富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约定,富源公司尚欠的借款300万元,还款期限延长为:2007年10月31日还款150万元、2008年10月31日还款150万元。据此,即便计算逾期占用费,也只能自双方达成的延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富源公司为阜阳市人民政府代付的改制涉及职工利益费用489190.52元应当从财政周转金中扣除。4、即使阜阳市财政局主张的财政周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应当支持,其数额计算也存在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富源公司仅承担尚欠财政周转金(扣除代付的改制资金)和占用费28.59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阜阳市财政局承担。
  阜阳市财政局答辩称:1、双方约定收取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并无不当,富源公司主张阜阳市财政局不应收取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阜阳市财政局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数额是正确的。其不但没有多算,反而尚有未计算到位部分。3、富源公司为改制前原企业职工依法缴纳的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与阜阳市财政局无关。富源公司主张该费用应从尚欠阜阳市财政局周转金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富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阜阳市财政局与富源公司在签订的《关于延期偿还财政有偿资金的协议》第三条违约条款中约定:如富源公司不按期还款,双方约定的延期条款和减免占用费条款从违约之日起宣告失效,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计算仍按原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分别于1999年12月19日、2003年1月30日,由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经合议庭归纳并经当事人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在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应如何确定;二、原审判决调减财政周转金逾期占用费率及计算富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是否适当;三、富源公司在改制中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应否从本案财政周转金中予以扣除。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阜阳市财政局与富源公司在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中,虽然双方就本案所涉的财政周转金达成了延期还款协议,但同时约定,如富源公司不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延期及减免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条款失效,双方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执行。由于富源公司未按延期还款协议偿还借款,故富源公司偿还财政周转金期限仍应按双方原签订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即:合同期限届满日为2004年4月10日。原审判决计算周转金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的期限并无不当,富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计算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期限错误的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调减财政周转金逾期占用费率及计算富源公司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是否适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富源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对阜阳市财政局主张收取财政周转金逾期占用费过高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抗辩,原审法院据此对合同约定的财政周转金逾期占用费率予以调整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判决计算富源公司支付财政周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数额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判决在计算富源公司支付阜阳市财政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占用期限时,均存在漏算1个月时间的问题。此外,原审判决在计算富源公司支付阜阳市财政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数额时,还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应按双方约定的占用费率每月2‰计收,即:合同期内(自1998年4月8日起至2004年4月10日止),富源公司应支付阜阳市财政局的财政周转金占用费43.2万元(300×2‰×72)。合同期外逾期占用费的计算,由于在此期间财政部规定收取财政周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文件已经宣布废止和失效,如仍按原文件规定收取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已失去合法的依据,故阜阳市财政局主张在合同期外仍应按每月2‰的占用费率和每月20‰逾期占用费率计收富源公司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财政部关于收取占用费、逾期占用费的规定虽已宣布废止和失效,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此期间富源公司支付阜阳市财政局的逾期占用费,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自2004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分别按300万元和285万元周转金计算利息。综上,富源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其支付的财政周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错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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