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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军与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军。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军为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阜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景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军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常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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