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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商敏与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胡建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
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敏。
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
负责人:夏军,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建林。
委托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缪艺明。
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南京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龙。
上诉人王金龙、商敏与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原审被告胡建林、缪艺明、陈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池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龙、商敏于2010年3月11日,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于2010年3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龙、商敏和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金龙、商敏和上诉人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铁矿负担9000元,王金龙、商敏负担2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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