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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天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东晖,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056元,由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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