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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与查一路、池州市折扣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夫,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一路。
原审被告:池州市折扣书店。
负责人:尤忠祥。
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一路、原审被告池州市折扣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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