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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与查一路、池州市折扣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夫,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一路。
  原审被告:池州市折扣书店。
  负责人:尤忠祥。
  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一路、原审被告池州市折扣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二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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