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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王志光、陈军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艺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光。
  委托代理人:胡居亚,广东省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丽丽,广东省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
  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志光、陈军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王志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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