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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昌山、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昌山。
  委托代理人:毛德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雪花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昌山、重庆啤酒集团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天岛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雪花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俊红、王英,吴昌山委托代理人毛德标,天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SNOW”商标,商标注册证为131680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黑啤酒,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2001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雪花”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6709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注册有限期自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止。2003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雪花SNOW”商标及“SNOW”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94125号、第3094229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中的啤酒、矿泉水等,注册有限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止。2004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16805号、第3094125号、第3094229号商标注册人由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简称华润辽宁公司)。2005年,华润辽宁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雪花”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62828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淡啤酒、麦芽啤酒等,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止。
  2007年9月1日,华润辽宁公司与雪花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辽宁公司将其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1316805、1667092、3628283、3094229、3094125号商标以及其他正在申请注册中的“雪花”(SNOW)系列商标许可雪花公司使用,使用许可方式为全国范围排他使用许可,并授权雪花公司对合同以外第三人侵犯该合同所及“雪花”系列商标权案件提起诉讼,华润辽宁公司放弃对上述侵权行为的诉权。2009年5月6日,华润辽宁公司书面授权雪花公司就天岛公司等侵犯“雪花”系列商标使用权纠纷提起诉讼,其不再就该案另行起诉。
  2002年和2005年,“雪花(SNOW)”牌啤酒被中国推进名牌战略委员会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证明雪花公司2006年的总产销量和雪花品牌产销量均居全国首位。经睿富全球国际排行榜资讯集团、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评估,“雪花”品牌价值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为111.85亿元、136.85亿元、153.09亿元。2007年,国家商标局在“雪花”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雪花”商标为驰名商标,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运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雪花”啤酒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天岛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啤酒及原料等。1998年,安徽天岛啤酒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天岛”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16704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4月14日至2008年4月13日止。2005年2月21日,“天岛”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天岛公司。2008年3月3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67042号“天岛”商标续展注册至2018年4月13日。2003年,天岛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天岛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标注册证为第3097194号,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止。
  2009年5月6日,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应雪花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对吴昌山经营的天长市秦栏镇嘉宾排挡所销售的天岛雪啤酒及其包装箱进行保全。雪花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天岛公司原审庭审中认可公证书中所及吴昌山销售的天岛雪啤酒及包装箱系其公司产品。天岛公司所产天岛雪啤的酒瓶瓶贴及包装箱上使用英文“SNOWBEER”。2009年5月26日,雪花公司以吴昌山、天岛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昌山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天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尚未使用及库存啤酒上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天岛公司、吴昌山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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