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姜竹华抢劫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110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竹华,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庆洲村前进组2号。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因盗窃被安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
  指定辩护人任翔,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竹华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清灵、金贺英、李枫、徐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芜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竹华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鹏、吴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姜竹华及其辩护人任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5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姜竹华携带一把单刃刀窜至芜湖市渡春路“军梅通讯”手机店实施盗窃,在行窃时被被害人徐兴文发现,为制服被害人,姜竹华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勒颈,并持刀捅刺向被害人颈部等处,致被害人死亡。之后,被告人姜竹华劫取店内20余部手机、手机充电器、手机卡、100余元现金和一台七喜牌笔记本电脑,并于当夜搭乘火车逃至南京,后将赃物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分两次卖给南京市雨花西路能仁里街“中国移动代理”店获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害人徐兴文经法医鉴定系机械性窒息合并颈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鞋印检验报告、人体损伤检验记录、物证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店铺欲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后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被告人姜竹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姜竹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姜竹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作案前其见店内无人,进入店内是想盗窃,因被被害人发现,为制服被害人而对被害人捆绑、刀刺,致被害人死亡并非是其本意,且归案后能供述犯罪经过,真诚悔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晚22时许,上诉人姜竹华进入芜湖市渡春路“军梅通讯”手机店意欲盗窃柜台内手机。行窃时,柜台门的响声惊动在店里间的被害人徐兴文,徐兴文出来查看,见到姜竹华即问姜是干什么的,姜拿出刀架在徐的脖子上,把徐逼退至第二间卧室内,随手捡起地上电线让徐自己捆住双脚,姜又用电线捆住徐的双手。后姜看到店里有一盒黄山牌香烟,抽出一根准备吸时,听到第三间屋里有响声,进去看到液化气灶上锅里正烧着吃的东西,姜顺手将锅里东西倒进一个桶里,用液化气火点燃香烟并关掉阀门后返回店堂,拉下卷闸门,拔掉电脑插头,拿出随身携带棉袜戴在手上,然后从柜子里拿手机。此时,徐兴文松开捆绑手上的电线,拿着姜放在店里的刀,姜见状上前夺刀,徐一刀扎在姜的右大腿上,姜拔出刀刺徐,徐用双手抓住刀刃,姜用力抽回刀后,向徐背部刺了一刀,又持刀逼迫徐蹲下,让徐用衣服捆住双脚,姜又拿衣服捆住徐的双手并绕至颈部打结。然后姜又拿一件衣服从背后使劲勒徐的脖子,徐挣扎反抗,姜将衣服打结后,拿刀对徐右颈部捅刺一刀并将徐推倒在地,单腿跪压在徐的身上,欲继续勒徐脖子,徐一只腿抬了一下,姜往前一冲,持刀再次插进徐的颈部,并推晃一下拔出刀。见徐不动后,姜竹华进入店里维修生活间清洗刀具、袜子并更换衣服,又冲洗了卧室床边的血迹,然后在手上套上棉袜,将店堂柜台内20余部手机、手机充电器、手机卡、100余元现金和一台七喜牌笔记本电脑装入一只黑色包内,携带该包并锁上店门离开,于当夜搭乘火车逃至南京。5月30日至31日,姜竹华将抢劫所得的20余部手机和七喜牌笔记本电脑分两次卖给南京市雨花西路能仁里街“中国移动代理”店,获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兴文系机械性窒息合并颈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