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耿纪云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17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纪云,男,1961年8月9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各行政村新耿庄3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纪云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朝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耿纪云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耿纪云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白朝玲认识并同居,后因家庭矛盾、经济原因两人分居。2008年9月27日21时许,耿纪云在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大花子街白朝玲的租房处向白朝玲提出和好并要求与白朝玲亲热遭拒绝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白朝玲身上,用自带的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致白朝玲面、手等多部位被烧伤。经鉴定,白朝玲损伤程度为重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纪云因感情纠纷对被害人心生怨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耿纪云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白朝玲要害部位头面部及身上,点燃后即逃离现场,无任何施救行为,对可能造成白朝玲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耿纪云称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耿纪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耿纪云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辩护人除提出与耿纪云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原审法院提高审级,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违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耿纪云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白朝玲认识并同居,后因家庭矛盾、经济原因等问题,两人于2008年8月开始分居。2008年9月27日19时许,白朝玲到耿纪云租房处取回自己物品时,耿纪云提出要求和好,遭白拒绝。21时许,耿纪云随白朝玲返回白朝玲的租住处,再次提出和好,并要求与白亲热,仍遭白拒绝。耿纪云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白朝玲身上,用自带的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白朝玲面、手等多部位被烧伤。经鉴定,白朝玲损伤程度为重伤,其颈部、双手及面部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IV级伤残、IV级伤残、V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耿纪云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其经人介绍与白朝玲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29日,两人因孩子发生矛盾,白朝玲带女儿陈白雪从其家中搬走。2008年9月27日中午,其给白朝玲打电话时,有一男子接听,并讲他同情白朝玲母女俩,已与白朝玲同居十几天了。其听后很生气。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又给白朝玲打电话,还是那个男的接的,那个男的讲其应该对白朝玲好点,还给其解释“男”字的含义。下午白朝玲到其住处拿被子时,解释中午接电话的人是她朋友的丈夫。其请求与白和好,白不同意。其送白到白租房处后,仍请求与白和好,白仍不同意,撵其离开。其气愤之下,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装在塑料瓶里)泼向白脸上,点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另供述证实:27日下午2点时,其在自家租房处用塑料管子从摩托车里抽了半瓶汽油,后来把管子扔在门口或门口的垃圾桶里了。
  2、被害人白朝玲的陈述证实:其与耿纪云原系同居关系,后因耿纪云对其女儿陈白雪不好而分居。耿纪云在生气时经常说“你要不和我好,我弄死你,弄死你娘俩,你好好想想”。案发当晚,其到耿纪云租房处取回自己的被子时,遭耿纠缠,要求其住在那儿,其不同意,带着女儿离开,在北门口华佗像处,耿纪云又缠着不让其走。到大花子街其租住房门口,耿纪云提出要与其亲吻,其不从,耿纪云就搂住其的头,拿出个饮料瓶将汽油浇到其头上,点燃后就跑了。其女儿离得远一点,头发也被弄上去的汽油给烧着了。案发前其注意到耿纪云拿了一个塑料瓶,当时陈白雪以为是饮料,要喝,耿纪云讲天冷,饮料凉,不让她喝。
  3、证人陈白雪证言证实:其与母亲白朝玲和耿纪云分家了。2008年9月27日,其与母亲到耿纪云住的地方拿被子,回来时耿纪云跟着过来。在耿家的时候,耿顺手拿了一瓶“牛奶”,当时其要喝,耿说太凉,不让其喝。到其家门口时,耿和白朝玲站在门口讲话,因为不让耿进屋,耿就把那瓶“牛奶”浇到白朝玲头上,然后就着火了。其当时在旁边,头上也起火了。白朝玲跑出去喊救命,旁边的人先把其头上的火弄灭,又把白朝玲头上、身上的火弄灭。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