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兆华故意杀人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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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爯?刜犯鼌有悄罢表现?諳摂?宠泔院亀以减荫億潚。譏?晖上证主要?出?原判认妚其行?斄成??杀人罪属定怇不?,其?攈杀?的故意?实施?是非棔?禁衄为?原判采刑过重?诳求?审法鑢予令从蝻处罚。
儏祥丂??膁提凲,厞?讠定其犣故?杀??明?定怢不准,兖对被害人实施有救助行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悔罊态度明显,原判量刑迅重宅诲求二审?陂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昊:原刄认定被告亚魏兆华、吴冄屲、王巨亮、吕俊?魏兂军、魏兂晖夏奥于2008幰12月#0日晚曹被宓人谷文强实施镞法拘禁年殴打,致被害人跳河后不予救助,被害人后被冻死,以及被告人孙明圆明知魏兆华实施了犯罪而帮助魏逃匿的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实。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予确认。对魏兆华、夏祥提出的其对被害人谷文强有救助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依据魏兆华、夏祥及其他上诉人的供述,魏兆华、夏祥在被害人跳入河中后虽曾先后跳入河中,但其主观目的是想重新抓住被害人予以控制,并非是对被害人予以施救。且无证据证实二人此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行为。二人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各上诉人及吕俊的辩护人关于原判定性方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各上诉人先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并脱光上衣进行殴打,当被害人为逃脱跳入河中后,各上诉人明知被害人在寒冷河水中存在生命危险,由于其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各上诉人不履行该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原判对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正确。各上诉人及吕俊的辩护人此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兆华、吴善平、王巨亮、吕俊、魏兆军、魏兆晖、夏祥为报复他人而对被害人谷文强实施非法拘禁,当被害人为逃脱跳入河中,又进行围堵并企图重新抓住被害人未果后,对被害人不予救助,致被害人被冻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孙明圆明知魏兆华实施犯罪而帮助魏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故意杀人魏兆华系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善平、王巨亮、吕俊、魏兆军、魏兆晖、夏祥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宪生
审 判 员 郑顺斧
代理审判员 吴春涛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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