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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祝仁受贿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21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祝仁,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大专文化,1997年至2008年4月先后任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任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梅园小区3-1-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祝仁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祝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祝仁应五建公司董事长赵志和的请托,利用担任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不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市城投公司在前锋新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帮助,后该公司中标。2005年3月1日,刘祝仁代表市城投公司与五建公司董事长赵志和签订了前锋新村一标段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表示感谢,赵志和于200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开车至市体育场附近,把刘祝仁约出来,赵志和在其车里送给刘祝仁10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志和的证言:2004年下半年,我听说市城投公司在前锋新村投资建设安居工程,竞争很激烈。我和经理程海勇商量找刘祝仁帮忙。后我给刘祝仁打电话,把我们想不通过“摇号”直接入围参加招投标的想法告诉了他。刘祝仁答应帮忙。后我公司直接入围并中标。2005年3月的一天,我安排程海勇从财务提了10万元现金。一天晚上,我约刘祝仁到市体育场附近,又打电话让程海勇把钱送给我,我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我车上刘祝仁的座位上,让我的司机赵志新开车给刘祝仁送回家了。
  2、证人程海勇的证言:赵志和与刘祝仁较熟悉。我公司为了能直接入围市城投公司在前锋新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董事长赵志和找刘祝仁联系给予关照。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赵志和与我商量送给刘祝仁10万元现金。一天晚上,我按赵志和的要求把10万元现金用袋子拎着直接送到市体育场附近交给赵志和,我和刘祝仁打了个招呼就出来了。
  3、证人赵志新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作证):三四年前一天晚上的八九点钟,赵志和打我手机,让我到市体育场附近开车送一个人。我刚坐到车里,刘祝仁就开车门上车坐在车里,我看他身上放个纸袋子,下车时他把这个纸袋子拿走了。纸袋子不像空的,里面肯定有东西。
  4、证人郑孝玲的证言:2005年3月份,按程海勇的安排五建公司财务准备了10万元现金交给程海勇,2006年2月财务用40号凭证把该笔款冲账了。
  5、五建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等资料证实赵志和向刘祝仁行贿10万元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6、招投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五建公司是前锋新村一标段的中标单位及承建方的情况。
  7、证人宋启明证言,证实前锋新村一期招标时,五建公司是刘祝仁指定并宣布直接入围参加招投标的三家公司之一。
  8、五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的相关表格,分别证实该公司在报名参加“前锋新村一标段”工程招标后,未参加摇号,直接入围参加投标的情况。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五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志和。
  10、被告人刘祝仁对该起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刘祝仁应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九龙公司)董事长赵怀建的请托,利用担任田家庵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并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金九龙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0年下半年,赵怀建把自己名下位于田家庵区通达二村的一套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屋送给刘祝仁,2001年上半年,赵怀建将该套房屋卖给他人后将卖房款7万元送给刘祝仁。
  200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及2003年春节前,赵怀亭(系赵怀建之弟)为感谢刘祝仁对其承建的金湾名街旧城改造项目给予的支持和帮助,三次到刘祝仁办公室,分别送给刘祝仁1万元、5000元、1万元,合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赵怀建的证言:刘祝仁在舜耕镇当镇长时我就认识了,后来他任田家庵区副区长分管城建、旧城改造、拆迁工作,我与他有过交往。在舜耕镇敬老院工程中,刘祝仁当时是该镇镇长,我具体和他谈的工程意向,他不点头,我就不能顺利拿到敬老院工程。在青年路工程改造中,由于拆迁工作受阻,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找到分管拆迁工作的刘祝仁出面做工作,工程得以顺利进行。2000年,我公司想投资改造新淮村项目,所有手续都办齐了,拆迁工作由田家庵区政府负责,最后在拆迁上遇到了问题,我就想请刘祝仁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帮忙,尽快拆迁后,减少我公司的损失。后来由于拆迁户集体上访,至今拆迁工作没进行,但刘祝仁从中帮了不少忙。2000年的一天,我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刘祝仁,2001年我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后,直接把7万元送给刘祝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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