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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达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10)
  (3)增值税申报材料及税务机关证明证实:永光公司将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6年12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434723.9元。
  3、2007年1月,虚开伪造的广东省广州市商石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为654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销售清单及永光公司购进汇总表、记账凭证等证实:永光公司取得了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了购进记账处理。
  (2)广州市商石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1月,自称张明亮的人电话联系商石公司,要订购一批数码摄像机,并要求先开发票再汇款,对方是无为县永光公司。2007年1月23日,公司将发票寄给对方,但一直没有汇款,公司也没有发货,后联系不上张明亮。2007年7月,该7份发票联和抵扣联又从深圳寄回公司,对方没有写寄件人姓名。
  (3)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对送检的7份发票第一联和从商石公司提取的样本发票比对鉴定,二者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各栏的内容不同,检材和样本上的“广州市商石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7份发票系伪造。
  (4)增值税申报材料及税务机关证明证实:永光公司将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7年1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65493.6元。
  4、2007年3月,虚开广东省深圳诚弘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为1298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永光公司记账凭证及增值税申报材料、税务机关证明等证实永光公司取得了上述发票,作购进记账处理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2986.11元。
  5、2007年3月至8月,虚开伪造的广西防城港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50份,税额为11693007.81元。
  6、2007年4月18日,虚开伪造的广东省深圳市文景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税额为1418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证实永光公司共取得了150份防城港市海关增值税缴款书,税额11693007.81元,1份文景渡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14185.56元。
  (2)无为县国税局委托协查函及防城港海关和文景渡海关协查复函证实:两海关并未出具过上述缴款书。永光公司取得的上述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
  (3)永光公司商品购进汇总表、记账凭证等证实:永光公司将海关增值税缴款书作进项记账处理;
  (4)永光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及税务机关证明证实:该151份海关增值税缴款书已被永光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认证并予以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张保卫被暂扣人民币40500元,被告人刘文达被暂扣409元。一审审理期间,张保卫的亲属代为退赃款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卫、刘文达通过永光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4份,税额共计11173857.34元;为掩盖其虚开的犯罪行为和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又为永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187份,税额为12252639元,均被申报抵扣。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计1051份,税额为23426496.3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受票单位申报抵扣税款9788426.33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尚有2720406.82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胡忠良、郑世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共同让他人为合江金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税款2214101.34元,数额巨大,均被抵扣。被告人胡忠良系合江金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世春系合江金泉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保卫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与刘文达的共同犯罪中有单独虚开的情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达在共同犯罪中有单独虚开的情节,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忠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世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保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文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胡忠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被告人郑世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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