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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达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11)
  刘文达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刘文达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胡忠良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并不明知是犯罪,金泉公司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其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郑世春上诉主要提出,其系金泉公司的普通打工者,没有伙同胡忠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文达、原审被告人张保卫通过永光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永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及上诉人胡忠良、郑世春通过永光公司为金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均予确认。
  对刘文达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文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不仅有证人陈晓生、周根才、汪海霞、钱云扬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原审被告人张保卫及其本人供述在卷,并有相关书证予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刘文达作为永光公司法人代表,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张保卫相当,不分主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对胡忠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胡忠良伙同郑世春让他人为金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仅其本人作过多次供述,且有上诉人郑世春的供述予以印证,并有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金泉公司虽从事煤炭经营活动,但在与永光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从永光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对胡忠良定罪准确。金泉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尚有220余万元税款在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原判根据胡忠良的主犯地位以及其参与的金泉公司单位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对郑世春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郑世春在明知金泉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将他人为金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部门验证以及帮助对方结算现金的事实,不仅其本人作过多次供述,且有胡忠良的供述予以印证,另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原判根据郑世春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其参与的金泉公司单位犯罪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的后果,对其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达、原审被告人张保卫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永光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4份,税额共计11173857.34元,为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又让他人为永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187份,税额为12252639元,均被申报抵扣。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计1051份,税额为23426496.34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受票单位申报抵扣税款9788426.33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尚有2730406.82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严惩。金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税款2214101.34元,上诉人胡忠良系金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郑世春系金泉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依法亦均应予惩处。上诉人刘文达、原审被告人张保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原审被告人张保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胡忠良系合江金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郑世春系合江金泉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张保卫、上诉人胡忠良、郑世春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刘文达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即:被告人张保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忠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郑世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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