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达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王建武、郭峰、师明侠的证言证实: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左右从安徽一煤业公司收购了一些煤,接收了对方开具的永光公司的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通过后于6月份抵扣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于2007年5月向渭南建宏煤业公司开具了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9513.21元。
(3)合同2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从渭南建宏煤业公司提取的郭峰与永光公司的许建签订的煤购销合同,与公安机关从永光公司提取的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显示双方签字的是梁权华与刘文克,两份合同完全不一致,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系伪造的购销合同。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建武处暂扣人民币1010000元。
22、2007年5月,为江苏省江阴市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23062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许卫东的证言证实:广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从山西进了一批煤没有发票,一名业务员于2007年5月联系并接受永光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30624.62元,这些发票申报通过认证并抵扣了。其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业务来往,发票是虚开寄来的,公司付给对方7至8个点。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广盛石化公司开具了18份增值税发票,税额230624.62元
(3)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证实: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江阴市国税局认证通过。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许卫东处暂扣人民币230624.62元。
23、2007年5月,为山东朝日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7734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徐飞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份,山东朝日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克与河北省平山县一煤厂谈了一笔煤炭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后接收了对方6份永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国税局认证、抵扣了。其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货物交易。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山东朝日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7344.26元。
(3)合同1份证实:公安机关从永光公司提取了两公司之间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证明两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该购销合同系伪造。
(4)记帐凭证等、运输发票1份及增值税申报材料证实:山东朝日公司帐面反映从永光公司购煤价税合计672300元,税额77344.26元;茌平县第一运输公司运输发票1份,税金8004.94元。上述两项业务所含税款已于2007年5月份全部申报抵扣。
24、2007年6月,为山东省曲阜市鹏程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24590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周山平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底,曲阜市鹏程能源有限公司与一名叫朱海扬的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接收了对方开具的19张永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45907.12元,已向国税局认证、抵扣了。朱说煤是从徐州运来的,其实通过化验是山西的,但朱称公司是无为县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曲阜鹏程公司开具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45907.12元。
(3)购销合同2份证实:公安机关从永光公司提取的两公司间煤炭购销合同1份,双方签字为梁权华与黄第方。从曲阜鹏程能源公司提取的合同是由朱海扬和周山平签订,两合同完全不一致。两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购销合同系伪造。
(4)记帐凭证等及增值税申报材料证实:曲阜鹏程公司于2007年6月份将这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认证相符、抵扣进项税款。
(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山平处暂扣人民币245907.12元。
25、2007年6月,为湖北省武汉锋大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29654.9元;
26、2007年6月,为四川省合江县鼎泰静源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227787.67元;
27、2007年7月,为山东省微山县茂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7728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税务部门协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证实:永光公司开往上述3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了税款。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增值税申报材料证实:永光公司向上述3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编制增值税申报材料向无为县国税部门申报了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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