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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达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7)
  (3)证人王学金的证言及刑事判决证实:其系锋大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于2007年5月份从重庆采购了一批煤价格便宜,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永光公司的人,以9个点购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合计100多万元,发票按13个点申报抵扣了。其公司与无为永光公司没有货物交易。2009年6月,其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证人刘茂峰的证言证实:其系茂兴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其将公司委托副经理卢玉民负责,对公司有永光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愿意接受处罚。
  28、2007年7月,永光公司为山东省章丘市中和炉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已被该公司申报抵扣税款7799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于秀华、陈志刚的证言证实:2007年某月,一人来章丘市中和炉料有限公司推销河北的煤比较便宜、质量还可以,公司买下煤后接收了对方开具的永光公司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拿到章丘市国税局申报认证、抵扣了税款。其公司与永光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章丘中和炉料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7996.52元。从章丘中和炉料公司提取的6份发票的抵扣联上盖有税务部门已抵扣印章。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秀华处暂扣人民币77996.52元。
  29、2007年7月,为湖北省武汉市志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已被该公司申报抵扣税款9960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鲁志伟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其所在的武汉市志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李锦亮在重庆市石柱县西坨镇王祥处联系了一笔煤炭业务,接收了对方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国税局认证、抵扣了。其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业务来往,但王祥代表永光公司与其公司签订了合同,还出具了营业执照等材料,发票也是王祥提供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于2007年7月份向武汉志伟商贸限公司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9605.28元。
  (3)煤炭购销合同证实:公安机关从永光公司提取的两公司之间的煤炭购销合同签字双方为梁权华与陈志元,两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该煤炭购销合同系伪造。
  (4)增值税申报材料等及认证结果通知单证实:2007年7月,志伟商贸限公司申报并抵扣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永光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99605.28元。
  (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鲁志伟处暂扣人民币99605.28元。
  30、2007年8月,为湖北省武汉迈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37613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丁志江、殷敬民的证言证实:2007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武汉迈瑞公司与自称严军明的无为人以永光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铁精粉买卖合同,接收了对方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76137.31元,已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武汉迈瑞公司增值税申报材料证实:永光公司于2007年4月份为武汉迈瑞公司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8月,武汉迈瑞公司将29份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显示发票已通过认证。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丁志江处暂扣人民币376137.31元。
  31、2007年8月,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昆宁煤炭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27229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刘长征的证言证实:淄博市淄川昆宁煤炭经销处与永光公司没有业务来往,有永光公司发票是因业务员黄加福在山西购煤,认识了永光公司的业务员,后永光公司业务员卖煤给黄加福,开具了21份发票,税额27万余元,公司向将这些发票拿到国税局认证、抵扣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淄川昆宁煤炭经销处开具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72299.44元。
  (3)增值税申报材料及淄川区国税局城南分局证明证实:淄川昆宁煤炭经销处于2007年8、9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从永光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4)完税凭证证实:案发后,淄川昆宁煤炭经销处于2008年7月28日向国税局补缴了税款272299.44元,滞纳金5445.99元。
  32、2007年8月,为江苏省无锡市华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202213.28元,其中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报抵扣税款17693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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