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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达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陆丽君、曹青峰的证言证实:华乐电力燃料公司于2007年5月份从山西省一煤厂购了两批煤炭,约3000吨,150余万元,当时对方没有开来增值税发票,付80%的煤款。8月份,对方提供了14份永光公司的发票,价税150余万元,税款17万元左右,已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了,公司已将余款结清。提供发票的叫姜广群,自称安徽无为人。做这笔业务的山西人是徐良华,曹青峰听朋友讲,徐良华是从姜广群手里按8.5%买的发票,当时怕有问题,后来能够认证抵扣就接受了,华乐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交易。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销售汇总表证实:永光公司向无锡市华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2213.28元。从无锡市华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提取的14份永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税额176936.62元。
  (3)认证结果通知书和清单及华乐公司增值税申报表资料证实:永光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无锡市国税部门的认证。华乐公司2007年10月份共申报进项税额422442.48元。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陆丽君处暂扣人民币202213.82元。
  33、2007年7月,为太康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155378.75元,其中的11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42410.76元;
  34、2007年8月,为浙江省杭州超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35430.75元;
  35、2007年8月,为海门市环宇化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42994.39元;
  36、2007年8月,为山东省枣庄市幸福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29570.33元;
  37、2007年8月,为山东省济南大正永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251371.6元;
  38、2007年8月,为广东南岭铁路群力水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已被申报抵扣税款10399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税务部门协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证实:永光公司开往上述6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申报抵扣了税款。
  (2)证人顾荷斌的证言证实:其系海门市环宇化工厂法人代表,其厂曾于2007年1至3月采购了一批煤炭,后向对方索要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3)证人张士江的证言证实:其系枣庄市幸福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原经理王宝凯于2007年6、7月份曾联系采购了一批煤,后对方提供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抵扣了。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永光公司增值税申报材料证实:永光公司向上述6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编制增值税申报材料向无为县国税部门申报了销项税款。
  (二)2007年4月至7月,身为四川省合江金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胡忠良伙同在金泉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郑世春,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通过被告人张保卫、刘文达的永光公司从金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税额为2214101.34元,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胡忠良供述:金泉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其管公司具体事情和财务,另两名股东跑业务并向其汇报。接收永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金泉公司从云南进的煤便宜,但没有增值税发票,从贵州进煤的发票很有限,而卖出去的煤,买方是要发票的,所以才接受“小邱”开来的发票,按邱开出的8%给现金,拿发票去税务局抵扣,再领发票向外开。“小邱”通过网上查到其公司的情况,打电话讲他从云南买煤多了一部分发票,多次问其可要,其就同意接受了,并叫股东兼会计郑世春与邱联系,他们谈好按8%付现金。其后来才知道并非是云南的票,而是纯开票。开多少票是郑世春经办的。其与“小邱”在合江县城见过四次面,开来的发票已经全部抵扣了。金泉公司与永光公司没有煤碳业务往来,只有假拟的一个购销合同。
  (2)被告人郑世春供述:其在合江金泉公司主要负责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检验增值税发票的真伪。2007年4月的一天,胡忠良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介绍了“邱总”,叫其把邱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局验证,认证结果是真的。后胡忠良让其去银行取现金给“邱总”,具体多少记不住了。有一次是汇款20万元,其余三次都是提取现金给“邱总”的,总共付了70多万元。其没看见有货物往来,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经手的有1900多万元,税款200多万元,“邱总”是广东口音,税票是无为县的。金泉公司一般从宜宾、云南、山西等地进煤炭,不知道是否从安徽进过煤,其没有看到过,也没有去进过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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