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涛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173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吉桥行政村大庄,住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三期1栋202室,系亳州市丰宁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卞广振,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宋厂行政村后卞庄,系亳州市天禄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康飞,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残联院内,系亳州市海源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文华,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合欢苑11栋1201室,系亳州市长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义安,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蚂蚱庙北村东10巷3号,系亳州市易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安芳,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亳州市人,住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聂庄行政村杜庄,系亳州市华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涛、卞广振、康飞、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审被告人冯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有关证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6年10月29日,被告人冯涛从被告人卞广振经营的亳州市天禄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663598.52元,税额346267.7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22995.78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二、2007年1月5日,被告人冯涛从崔磊(另处)经营的亳州市中天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面金额299920.35元,税额38989.65元。税款流失全部追回。
三、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冯涛从被告人杨义安经营的亳州市易安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金额961646.89元,税额125014.1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80685.11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四、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冯涛从亳州市丰宁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票面金额7866699.99元,税额1022671.0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70552.91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五、2007年8月18日,被告人冯涛从被告人康飞经营的亳州市海源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797410.25元,税额103663.32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5599.32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六、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涛通过康飞从被告人王安芳经营的亳州市华明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金额956786.63元,税额124382.25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4301.46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七、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涛通过康飞从被告人杨文华经营的亳州市长源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797929.21元,税额103730.79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7728.41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八、2006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文华从亳州市长源药业公司为毛传芳(另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票面金额663716.32元,税额86283.1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9683.18元。现税款流失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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