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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
  另认定:2008年5月1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亳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此后,被告人冯涛、卞广振、康飞、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陆续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判依据有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涛、卞广振、康飞、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自己为他人虚开,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冯涛、卞广振的辩护人提出的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涛、卞广振均以个人非法获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故对各辩护人提出的该行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抵扣税款1022671.01元,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抵扣税款842047.99元,诉讼期间全部税款已被追回,其犯罪数额巨大。冯涛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帮助行为,系从犯,对该犯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的表现,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卞广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抵扣税款346267.87元,数额较大,诉讼期间全部税款已被追回。被告人康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抵扣税款103663.32元,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抵扣税款228113.04元,其犯罪数额较大,诉讼期间追回全部税款。其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帮助行为,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康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该犯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抵扣税款190013.97元,数额较大,诉讼期间全部税款已被追回。被告人杨义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抵扣税款125014.11元,数额较大,诉讼期间全部税款已被追回。被告人王安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抵扣税款124382.25元,数额较大,诉讼期间全部税款已被追回。被告人卞广振、康飞、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其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卞广振、康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卞广振、康飞、杨文华、杨义安、王安芳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对其五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冯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卞广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康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文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义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安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卞广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康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告人杨文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杨义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安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冯涛上诉提出:在侦查阶段时,他是根据侦查机关要求的数额补缴的税款,因公安机关未要求他补交全部税款,致使其失去了进一步减轻处罚的机会。一审期间,其家人卖了房子交了罚金和税款。其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0月29日,上诉人冯涛从原审被告人卞广振经营的亳州市天禄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号分别为00109214-220、00124048-067,票面金额2663598.52元,税额346267.78元。上述票号的税票均已被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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