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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夏德才的证言:自2005年5月起,天禄药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卞广振。卞广振在2007年元月时曾给其说过为冯涛虚开了20多份税票。
  2、票号为00109214-220、00124048-067的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天禄药业公司,受票单位为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票号的增值税票抵扣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宁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邹平县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证实上述税票均已认证抵扣。
  3、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亳州市药业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款情况统计证明,亳州市天禄药业公司已缴税款53272元。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收取卞广振虚开增值税发票罚没款70000元。
  5、原审被告人卞广振的供述:他按照冯涛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冯涛虚开了27份税票,没有实物交易。其系投案自首。
  6、上诉人冯涛的供述:马文超让其虚开税票,他找到天禄药业公司的卞广振,让卞广振按照马文超提供的单子虚开了20多张税票,票面金额300多万,马文超把手续费交给其后,其转交给卞广振。其系投案自首。
  另,天禄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天禄药业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2007年1月5日,上诉人冯涛从崔磊(另处)经营的亳州市中天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00824496-98,票面金额299920.35元,税额38989.65元。上述票号的税票均已被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华民的证言:其在2003年底把中天公司交给崔磊经营。证人李庆峰的证言:崔磊是中天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证人崔磊的证言:其是中天药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07年元月,其按照冯涛提供的开票信息,为冯涛虚开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往邹平万鑫公司的,货物名称是药材。中天公司与万鑫公司没有货物交易。
  3、票号为00824496-98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中天药业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票号为00824497-98的增值税票抵扣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达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受票单位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邹平县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证实上述3份税票均已认证抵扣。
  4、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亳州市药业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款情况统计证明,亳州市中天药业公司已缴税款6289元。
  5、上诉人冯涛的供述:马文超找他虚开税票,他找到崔磊,通过崔磊在中天药业公司虚开了3份税票。
  证明本起事实的证据还有:
  1、中天药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中天药业公司的基本信息。
  2、亳州市预算外资金现金缴款书,证明崔磊缴纳保证金2万元。
  三、2007年1月15日,上诉人冯涛从原审被告人杨义安经营的亳州市易安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为00124738-47,票面金额961646.89元,税额125014.11元。上述票号的税票均已被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纪磊的证言:其所在的会计公司代理杨义安公司的会计业务,代为保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元月,杨义安打电话让他按照冯涛提供的开票单开具税票,其共开了10份税票,是开往山东邹平县万鑫药业公司的。
  2、票号为00124738-47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易安药业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票号的增值税票抵扣联记载,上述税票的出票单位为亳州市昌矿煤炭有限公司,受票单位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邹平县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证实上述税票均已认证抵扣。
  3、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亳州市药业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款情况统计证明,亳州市易安药业公司已缴税款19329元。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收取杨义安虚开增值税发票罚没款25000元。
  5、原审被告人杨义安的供述:2007年元月,他按照冯涛的要求为冯涛虚开了10份税票,是开往山东邹平一药业公司的。其系投案自首。
  6、上诉人冯涛的供述:马文超找其虚开税票,他找易安药业公司的杨义安按照马文超提供的开票单子虚开了税票,开了多少张票记不清了,数额大约有100多万,后来马文超把手续费交给他后,他又转交给杨义安。
  另,易安药业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易安药业公司的基本信息。
  四、2007年3月6日至2007年8月20日,上诉人冯涛从其经营的亳州市丰宁药业公司为马文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票号分别为00839851-65、00843538-45、01537604-08、01537614-17、01551087-106、01832295-312、00565057-66,票面金额7866699.99元,税额1022671.01元。上述票号的税票均已被认证抵扣税款。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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