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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可等抢劫案 (3)
  (5)估价鉴定结论证实:史伟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408元。
  (6)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侦图片证实:威胁和追撵现场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汽车站附近。
  (7)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史伟、肖珍、周树红依法辨认均证实代可是实施抢劫犯罪的人。
  5、2008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军甫、毕昌淮、代可预谋抢劫,由代可、毕昌淮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雪松”网吧,赵军甫在外边的出租车内等候。毕昌淮持刀,代可拿着一只袋子,两人将正在上网的王翔强行带出网吧,抢走王翔诺基亚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及人民币10元,毕昌淮持刀朝王翔臀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翔报案及陈述证实:案发当晚12点左右,他在网吧上网时有二个男的过来,其中个头矮的拿刀抵住他的腰部讲“出来!”另外个头高的人讲:“赶快给我出来不然就捅你!”然后他就起身了,个头矮的搂住他脖子把他带到路边的一辆出租车旁,个头高的人从身上的一个长红包里掏出一根管状的东西抵住他头到车边,这二个人就开始抢东西,个头高的人把他的项链拽走了,个头矮的搜走我身上的10块钱和一部手机。这时车内有一个人讲话“给我带上来!”那两人就拽他上车,他不从,一人拿刀捅我屁股,捅过后,他就朝南跑了。
  (2)被告人代可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毕昌淮、赵军甫乘出租车到本市谢家集区“雪松”网吧,他先到网吧去转一圈看可有脖子上带项链的人。看过后,毕昌淮和他走到一进门右边第一排中间的一个男青年身后,毕昌淮掏出一把刀抵住那人后背,跟那人讲:“出来,我找你有事。”他们把这人带出网吧门口的马路旁边,毕昌淮从那人身上搜出一部手机,他把那人脖子上的项链拽走,那人当时想跑,毕昌淮就对着那人屁股捅了一下。
  (3)被告人毕昌淮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所供有关情节与被告人代可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被告人赵军甫对和代可、毕昌淮到过案发现场的事实予以供述。
  (5)证人谢磊证言证实:他和王翔都在玩游戏,看到一个男的弓着腰在看王翔的电脑,听见那个男的讲了一句什么话后,把王翔带出去了。五分钟后,王翔回来讲他在外面被人抢走了一部手机,一条项链和一些零钱,屁股被捅了一刀。
  (6)估价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34元。
  二、抢夺的事实
  2008年5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毕昌淮伙同蔡瑞锋(已判刑)预谋抢包,后两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二中西边的自行车道时,毕昌淮乘路人侯泽香不备,将其背包抢走。背包内有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日产佳能数码相机一部及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后二人将抢夺的电脑和数码相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NO.1”调剂行的程涛(另案处理),赃款被二人挥霍。被抢夺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侯泽香报案及陈述证实:2008年5月29日晚上10时15分,她从淮南二中出来往西走,突然从身后驶过一辆摩托车,车上两个人,后面那人把她背的包抢去了。包里有戴尔牌手提电脑,一个日本产佳能数码相机,三千多元买的,U盘,诺基亚手机等物品。
  2、被告人毕昌淮供述证实:他和蔡瑞锋在回八公山的路上,蔡瑞峰提议抢个包回去。他俩骑摩托车路过淮南二中往西去时,看到马路北边自行车道上有个三、四十岁的中年妇女,他俩将那女的包抢过来就跑了。后发现抢的包内有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还有三、四十块钱现金等。当晚到芳草园里一家当铺把抢来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卖掉了,总共卖了800元。
  3、同案人蔡瑞锋供述与侯泽香陈述、毕昌淮供述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4、证人程涛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有个年轻小伙子来到他经营的当铺里面,手里拿着一部数码相机,进来后问这个相机可收。后他收了这个数码相机。没多长时间他又带了一个人回来了,拿着一台笔记本电脑,他又收了这台电脑。
  5、估价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97元,日产佳能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及一部诺基亚82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2元,共计2509元。
  6、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09)八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蔡瑞锋被刑事处罚情况。
  三、贩卖毒品的事实
  自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代可先后在淮南市八公山地区的新庄孜步行街大门口、毕家岗汽车站、新庄孜铁道口及粮食局附近等处,分别向吸毒人员吴华宝、张志良、姚杰、刘家胜等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张志良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他从代可手里购买了两次毒品,每次100元钱的,大约有0.1克海洛因,分别在步行街大门口附近及新世纪小区大门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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