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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故意杀人案 (3)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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