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王其行等出售、持有假币案 (2)
  200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太和县倪邱镇倪邱集街上将王其行抓获,在王其行随身携带的皮包内缴获面值为1佰元的伪造人民币1佰张,人民币4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志英、李井亮对上述事实均予供认。
  2、王其行供述:其被抓获时身上所携带的1万元假币是从阜阳火车站一个自称姓刘的人购买的,准备自已用。另供述,认识徐志英及徐的两个儿子,手机号码为18955832688手机与自家坐机为同一号,其18955832688手机从未借给他人用过。
  3、证人证言
  李治国证言:2009年6月19日上午,其母徐志英来到其家,说李井亮买1佰万元假币,后徐志英又与太和县倪邱的王其行电话联系,约定当天中午12点左右把货送到。与王其行电话约定52000元买1000000元假币,1000000元假币卖给李井亮70000元人民币,从中获利18000元。中午12时许,徐志英安排其前往双沟镇集南关105国道上与王其行交易。其先携带40000元人民币驾驶摩托车同妻子徐利娟在约定的国道上等候约20多分钟后王其行到达,其将40000元人民币交给王其行,王其行与其约定40分钟后将假币送到。近1小时许,王其行用手机号码为18955832688手机告诉其要到了,其又携带12000元人民币与妻子徐丽娟驾驶摩托到国道上,等候几分钟后王其行还是驾驶该摩托来到,将一装有1佰万元假币的纸箱交给其,其又付给王其行12000元人民币。其接到假币后返回到双沟镇集南头交给李井亮,把李送上车。从中获利18000元人民币其妻借给了岳父徐秀彬用于购百货。
  徐利娟证言:案发当天中午,其婆母徐志英和李治国说了几句话,李治国骑摩托车出去,李治国回来后叫其和他一起出去,其同李治国到双沟集南关105国道上,一会从南面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一包东西交给李治国,其二人回去的途中遇到一辆公交车,车旁边站着一个人,李治国把这包东西交给那个人,之后两人就回家。其对李治国贩卖假币的事情并不知情,也不知道那包东西是什么,和李治国一起出去是以为李治国带去看病,李治国把一包东西交他人后其到镇上的南关诊所就诊。
  安保才证言:其受徐秀彬的委托帮李治国将贩卖假币所得的18000元赃款上交公安机关。
  4、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09年6月19日晚21时10分,李井亮在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第6号照片李治国系送给假币的人。
  (2)2009年6月27日9时0分,李治国对12张混合照片辨认,指认第8号照片王其行系其交给假币的人,王系太和县王庙村人。
  (3)2009年6月27日9时32分,徐志英在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指认第8号照片王其行,系其联系购假币的卖家。
  (4)2009年7月9日,徐志英、李治国又分别对7名不同男性混合照片辨认,均指认第3号王其行系卖给假币的人。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王其行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100元面质的假币100张,人民币4800元。在李井亮随身携带的一纸箱内搜查出100元面值假币经点验为9912张。均予以扣押
  6、刑事案件登记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19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双沟镇进行假币交易,即出警将乘车离开的李井亮及李购买的假币截获。
  7、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提供的手机电话通话清单证实,2009年6月19日,王其行的手机号码为18955832688与徐志英的手机号码为13083389187的通话记录。即:分别为2009年6月19日12时49分、13时08分、13时15分。
  8、服务号为18955832688号系太和县倪邱镇北王庙行政村王庙自然村王其行。
  9、货币真伪鉴定书、缴获的假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井亮、王其行处扣押的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数量为10012张。
  10、户籍证明证实,王其行、徐志英、李井亮的身份。
  11、亳州市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接群众举报的有人在双沟镇进行假币交易后分别将李井亮、徐志英、李治国抓获,后根据徐志英、李治国供述及辨认确认上线系王其行,后将王其行抓获归案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人王其行上诉提出没有出售991200元假币,与徐志英有矛盾,系徐志英母子二人陷害,原判认定错误。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王其行犯出售假币罪的证据不足,另提出原判认定王其行犯出售假币罪,还认定持有假币罪系适用法律不当。
  对王其行提出没出售991200元假币,与徐志英有矛盾,系徐志英母子二人陷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其行犯出售假币罪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与徐志英家有矛盾,只有上诉人的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对此不予采信。对出售100元面值假币991200元的事实错误及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其行犯出售假币罪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其行到案后对其出售991200元假币的犯罪事实虽不予供认,但供述,其手机号码为18955832688手机是自己的,其手机从未借给他人用过。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提供的电话通话清单证实,2009年6月19日,王其行的手机号码为18955832688与徐志英的手机号码为13083389187的通话记录,为2009年6月19日中午12时49分、13时08分、13时15分,三次通话记录与同案被告人徐志英、李井亮供述的交易时间、联系方式吻合,且得到与其交易的证人李治国、徐利娟的证实。另徐志英、李治国均辨认指认王其行系卖假币的人。原判认定王其行出售991200元假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王其行持有假币罪其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王其行供述所携带的1万元假币是从阜阳火车站一个自称姓刘的人手上购买,准备自已用,其没用的事实,原判对其认定持有假币罪准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