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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行等出售、持有假币案 (3)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其行、原审被告人徐志英、李井亮买、卖假币,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上诉人王其行又持有假币,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王其行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徐志英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原审被告人李井亮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平
  审 判 员 高 逢
  代理审判员 王南雄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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