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雷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04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朝雷,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张老家乡鲁庄行政村杨池自然村45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朝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朝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朝雷与被害人尹秋玲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9月18日经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仍共同生活。2009年春节后,被害人尹秋玲患上精神疾病,经治疗后有所好转,被告人杨朝雷即外出打工。同年3月,尹秋玲再次犯病。3月25日,被害人尹秋玲在其姐姐尹素侠及杨朝雷的姐姐杨彩侠的陪同下,去阜阳精神病医院诊断,拟诊为分裂情感障碍,并办理了住院手续。3月26日,被害人尹秋玲等人返回涡阳。同日,被告人杨朝雷也从打工地上海返回涡阳。3月27日,被告人杨朝雷到阜阳为尹秋玲办理了出院手续。在返回途中,其感到生活无望,遂产生晚上一家人用煤气自杀的念头。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朝雷趁尹秋玲与其子在二楼卧室内熟睡之机,将煤气罐搬至卧室并打开阀门,被害人尹秋玲发现后欲起床阻止,被告人杨朝雷遂把尹秋玲按在床上,并用双手掐住尹秋玲的颈部,致尹秋玲窒息而死亡。后被告人杨朝雷将煤气罐搬回厨房内,和儿子到另一房间睡至天亮。3月28日,因被害人尹秋玲家人报案,公安机关认定杨朝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进行讯问,杨朝雷供述了杀害尹秋玲的事实。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朝雷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父亲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的父亲对杨朝雷的行为予以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朝雷供述证实:他和尹秋玲于200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8年下半年离婚,但仍共同生活。2009年春节后,尹秋玲患上躁狂症,在涡阳治疗20余天,病情有所好转,他遂外出打工。案发前二天,他母亲打电话说尹秋玲又犯病了,让他回来。3月26日,他回到到家中,尹秋玲和杨彩侠、尹素侠也从阜阳看病后回到家中。3月27日,他从阜阳精神病院取回了押金。回来的路上,他感觉活着没有什么意思,经济上也承受不了,便想晚上一家人用煤气自杀。当日晚饭后有一个多小时,他看到尹秋玲和儿子睡着后,便把煤气罐搬到二楼卧室,打开阀门。尹秋玲这时醒了,问他干什么并要起床,他便把尹按在床上,并用两手掐住尹的脖子至尹不动了才松手。后因看到小孩可怜,便把小孩抱到北边房间,把煤气罐搬回厨房内,和小孩在另一房间睡到天亮。早晨起来看到尹嘴张着,感觉已经死了。
2、证人吴秀英(杨朝雷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8日早晨,杨朝雷去对她说尹秋玲出事了。她到儿子卧室,看到尹秋玲嘴张着,半睁着眼,人已经死了。后有人说室内有气味,打开窗户通的风。杨朝雷婚后怕媳妇,尹秋玲正月里患的“躁狂症”,在涡阳治疗后,案发前半月又犯的病。杨朝雷曾对其说以后的日子咋过的话。
3、证人尹素侠(尹秋玲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她妹妹尹秋玲患有精神病,开始在涡阳治疗的。2009年3月25日,她和杨彩侠陪同尹秋玲去阜阳三院检查并办理了住院手续。第二天,尹秋玲又回来了,说是拿身份证的。同日,杨朝雷也从上海回来了,并和杨彩侠一起到阜阳把押金要回。3月28日早晨,杨朝雷去对她说尹秋玲嘴张着,让她去看咋弄的。去后才知道尹秋玲死了。
4、证人杨彩侠(杨朝雷姐姐)的证言证实:她弟弟杨朝雷夫妻关系不好,2008年离婚,尹秋玲离婚不离家。2009年正月,尹秋玲在涡阳县城西精神病院治疗十多天。3月25日,尹秋玲又犯病了,她和尹秋玲的大姐陪同尹秋玲去阜阳三院检查治疗。第二天下午,尹秋玲回家拿身份证,就不愿再去阜阳治病了。
5、证人张翠平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8日早晨七、八点钟,她听说尹秋玲死了,便去尹家楼上去看,闻到屋内气味很浓,象煤气味,便把窗户打开了。
6、证人尹纯荣的证言证实:因为发现侄女尹秋玲脖子上有紫印子,屋内有煤气味,其便打“110”报的警。
7、证人尹建森(系尹秋玲哥哥)的证言证实:他妹妹尹秋玲在案发前有间歇性精神病,在涡阳县治疗过,病情得到控制后出院。尹秋玲死后,他发现尹秋玲脖子上有两处淤血,嘴微张着。
8、北京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所送尹秋玲心血中检出液化石油气成分丙烷、丙烯和丁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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