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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军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皖刑终字第0037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化军,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阁行政村张庄116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化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化友、张庆丰、张家民、张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化军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善林、代理检察员邵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化军及其辩护人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化军与其兄张化友家有矛盾多年。因其母去世,又产生矛盾。2009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张化军因丧葬之事前往坤达养牛场找到其嫂王玉侠。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化军持抓钩对王玉侠头部击打数下,致王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颅骨骨折、硬膜下大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张化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即王玉侠的死亡赔偿金84050元、丧葬费13181.5元,合计97231.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王玉侠头枕部有四处挫裂创,均深达颅骨,创缘不整齐,创角钝。结论:王玉侠之死系颅骨骨折、硬膜下大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生物物证鉴定书,结论现场牛圈牛槽北侧地面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见人血,其为王玉侠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84×1021倍,即似然比率为4.84×1021:1;现场路西侧干沟内水泥管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见人血,其为张化军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9.18×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9.18×1019:1。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地面血迹、抓钩等情况。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提取抓钩、血迹等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了张化军和王玉侠出生年龄等基本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了张化军被抓获情况。
  6、证人张化友证言证实:他因为其母亲轮流赡养问题及他去世的大哥宅基地分配等问题多年前就与张化军发生了矛盾。这次因为他母亲去世出殡费用等事情,又与张化军发生了矛盾。
  7、证人刘桂芹(系张化军的妻子)证言证实:她婆婆去世后,因为安葬在谁家地里之事,张化军又与张化友发生了矛盾。
  8、证人张化雨证言证实:张化军与张化友之间因几年前为瘫痪母亲赡养问题产生了矛盾。这次因为出殡安葬地点等事又产生了予盾,后经村民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他作为中间人参与了协议的签订。
  9、证人张化英(系张化军姐姐)证言证实:她母亲去世后为发丧的事,她弟张化军讲排场,她哥张化友不愿多花钱,就产生了矛盾。她哥张化友是老实人,平时当不了她嫂子王玉侠的家。
  10、证人马福利证言证实:2009年3月18日7时许,张化军到他的养牛场找王玉侠。张化军和王玉侠先在牛棚门口说话,后王玉侠就端草进棚内喂牛,张化军也跟进去了。没一会他就听到棚内女的“哎哟”一声,然后听到棚里面“扑通扑通”的声音。他赶忙进了牛棚,看到张化军正拿抓钩砸王玉侠,当时王玉侠躺在地上,张化军还往王玉侠身上砸。张化军见状又追着要砸他,他跑出牛棚,边跑边喊在水边打水的张化坤。张化军被张化坤家属刘艳华拉住了,这时张化坤上去把抓钩夺了下来,张化军就跑了。后张化坤就打电话报了警。张化军使用的抓钩是养牛场里平时弄草用的。
  11、证人张化坤证言证实:2009年3月18日7时许,他正在养殖场打水,听到马福利喊他,他看到他妻子刘艳华正拉着张化军,他就上去抱住张化军。马福利喊赶紧上牛棚看看,他就松手让张化军走了。他到牛棚内看到王玉侠躺在地上,头上和地上都是血,就打了“120”和“110”电话。后和张化然等人将王玉侠抬到牛棚门口地上,“120”医生来后在地上抢救的,见王玉侠没有呼吸了,后又将王玉侠抬上了救护车。
  12、证人刘艳华证言证实:2009年3月18日7时许,她正在养殖场出猪粪,看到张化军手里拿着一把抓钩撵马福利,马福利边跑边喊张化坤,她用手拽住张化军的衣服,张化军把抓钩扔地上,就向大门口去了。当时她见抓钩上有血。张化坤一直跟到大门口。马福利叫她丈夫张化坤去牛棚内看看。她看到王玉侠躺在地上。她丈夫张化坤等人就将王玉侠抬到院内,弄到救护车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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