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邦故意伤害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29号
被告人赵飞邦,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张村镇赵楼村赵楼庄新编1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9月2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飞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飞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飞邦及妻子朱侠在本村村南路上打豆子,同村村民赵庆邦的姐姐赵美侠及哥马景阳、嫂庄文芳等一家人回家路过,赵美侠见到被告人赵飞邦即骂赵飞邦,“你在家偷、在外偷,是否发了财”,为此,赵飞邦与赵美侠发生厮打,后赵飞邦跑回家拿一把尖刀出来与追来的赵美侠等人再次厮打,此时,赵庆邦同妻子周慧兰赶到现场。被告人赵飞邦用刀将被害人周慧兰肩部刺伤,赵美侠从后面抱住赵飞邦腰部,赵飞邦又用刀刺赵美侠腰部。周慧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慧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弓及左锁骨下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美侠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赵飞邦供述,2000年9月9日下午,其与妻子朱侠在庄南路上打豆子时,同村赵庆邦的姐、哥、嫂子及侄女一行路过,赵庆邦的姐赵美侠看到其就骂,其与她们厮打,几个女人过来打其,其因打不过对方,跑回家拿把木把尖刀出门,赵美侠等人也追到门口,几个女人一起上来打,其掏出刀乱捅,捅了周慧兰的上半身,又对抱着其的赵美侠捅了一刀,后借口去找车救人逃离现场。傍晚听说周慧兰死亡后,逃到太和县坐车到北京,后又逃到宁夏卖煤球至今被抓获。曾与赵美侠有矛盾。
2、证人证言
赵庆邦证实,其刚开始不在现场,得知后同妻子周慧兰来到赵怀邦家附近时打架已被拉开,赵飞邦又去打其姐赵美侠,周慧兰过去拉,赵飞邦便用刀朝周慧兰肩膀上扎一下,赵美侠从后面抱住赵飞邦的腰,赵飞邦又用刀扎赵美侠。后赵飞邦以找车救人逃跑。赵美侠与赵飞邦曾有矛盾。
赵美侠陈述,2000年9月9日,其与哥马景阳、嫂庄文芳等一家人到弟赵庆邦家,下午饭后回家出庄遇到赵飞邦及妻子朱侠在打豆子,发生互骂,后与赵飞邦厮打,弟赵庆邦及妻子周慧兰来到现场,赵飞邦即用刀扎周慧兰,其上前抱住赵飞邦,赵飞邦转身刺其腰部一刀。其怀疑自家牛被赵飞邦偷了与赵飞邦产生矛盾。
马景阳证言,2000年9月9日中午,其和妻子庄文芳、两个女儿及妹妹赵美侠到弟弟赵庆邦家,下午16时许回家走到庄南遇到赵飞邦同妻子在打豆子,赵美侠骂赵飞邦在外偷在家偷可能发财,赵飞邦与赵美侠厮打,其上去拉架,后赵庆邦及妻子周慧兰也来到现场,赵飞邦从家里拿一把刀出来朝周慧兰肩部扎一下,赵美侠从后面抱住赵庆邦腰部,也被赵飞邦扎伤。
马纪皊、马忆皊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和父亲马景阳、母亲庄文芳、姑赵美侠从叔赵庆邦家回去,碰到赵飞邦在打场,其姑赵美侠对赵飞邦说“出门没发财吗,你在家偷,在外偷”,之后又骂了一句,接着赵飞邦和赵美侠打起来。后赵飞邦跑回家拿一把一尺左右的尖刀出来,这时,叔赵庆邦和婶周慧兰等人均跑过来,赵美侠从后边抱住赵飞邦腰,赵飞邦用刀扎周慧兰脖子,又扎赵美侠腰部一刀,其打电话报警。
庄文芳证言,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其同丈夫马景阳、女儿马纪皊、马忆皊及赵美侠从赵庆邦家回家时碰到赵飞邦在路边打豆子,赵美侠上前说赵飞邦“啥时间回来的,你在外偷在家偷该发财了”,赵飞邦骂赵美侠一句接着打起来。后赵飞邦回家拿一把一尺长刀扎赵美侠没扎着,又扎拉架的周慧兰肩部及赵美侠腰部。
朱侠证言,当日下午,其同丈夫赵飞邦在村南路上拾豆子,赵美侠走来就骂“你个妈叉做的可发财吗,偷牛可发吗”,就这样打骂起来,后打到其家门前。赵庆邦和周慧兰等人赶到,赵美侠趴在赵飞邦身上咬,后来见周慧兰倒地上。
赵怀邦证实,与赵飞邦是连襟,案发当天下午,看到马景阳一家和赵美侠过来。后赵美侠和赵飞邦厮打在一起。
赵洪奎证实,赵庆邦妻子名周慧兰,也有人叫她周秀兰。
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明,赵飞邦杀人的现场情况。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周慧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弓及左锁骨下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5、伤情鉴定结论证实赵美侠系轻微伤。
6、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单刃木把尖刀照片,经赵飞邦辨认系作案工具。
7、户籍证明证实赵飞邦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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