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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邦故意伤害案 (2)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邦被赵美侠谩骂后引发厮打,赵飞邦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方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及本案具体情节,对赵飞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14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飞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建平
  代理审判员 高 逢
  代理审判员 王南雄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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