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升武故意杀人案 (3)
12、证人吴爱武的证言证实:当晚,其与陈松、马俊、陈松的淮南朋友等人到“同一首歌”五楼9999包厢唱歌。二十分钟后,陈松等三人出了包厢,陈奇慧问陈松哪去,陈松讲下面来了朋友去敬酒。其间,陈鸿斌和陈俊生进来散烟、打招呼,后其到三楼见几人正在抬一个年轻人出来。
1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死亡现场的基本情况。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被告人陈松、证人马俊分别辨认出张升武即是捅死丁国正的人。被告人张升武指认了其在“同一首歌”歌厅作案现场的具体情况。
15、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刑技(2008)第211号《关于对丁国正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证实:死者丁国正身上有8处单刃刀刺创口;丁国正的死亡原因系单刃刀具刺破心脏致死。
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李功松向110报案的情况。
17、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1月9日晚8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濉溪县刘桥矿工人村一网吧门前,将网上逃犯张升武抓获。
18、破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陈松于2008年11月4日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情况。
19、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升武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8年4月14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月25日被释放。
20、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收条证实:2009年6月7日,同案被告人陈松的亲属与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8万元;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升武的亲属与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丁国正的亲属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陈松、张升武从轻处理。
21、扣押物品清单及代收罚款收据证实:庐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升武人民币2400元。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升武、陈松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升武伙同他人无端生事,随意殴打他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不计后果,手持利刃对被害人丁国正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致丁国正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升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刑重字第0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升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向党
审 判 员 郑顺斧
审 判 员 嵇宪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春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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