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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德林故意杀人案 (2)
  (5)证人史良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9日晚8时许,其侄女史文侠与丈夫费德林一起到其家借摩托车,说是去蒙城黄楼要帐。其和费德林在一起打过工。费德林夫妻几年没在一起了,2009年刚在一起过的春节。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并对其中遗留于现场的木板、电瓶灯、T恤衫、羊毛衫、毛线衣、电线相关物证予以提取。
  4、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史文侠系被他人用钝性物连续、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呼吸、循环中枢衰竭而死亡。
  5、安徽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从现场中心棉被、地面、T恤衫左右袖、羊毛衫左右袖、电瓶灯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均检出血反应,检出相同基因型,均为史文侠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73×1024倍,即似然比率为3.73×1024:1。从现场中心木板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检见血反应,未检出基因型。史文侠的阴道擦拭物未检见人精斑。
  6、蒙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证明:现场勘查时,在现场中心未发现手机充电器;在现场方桌上倒放有一只无盖的空“统一”牌绿茶塑料瓶,经检验,该绿茶瓶未见明显异常,故未加以提取。
  7、书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3)涡民一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史文侠于2003年8月2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人费德林离婚,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缺席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8、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2月6日晚19时30分,该所根据“110”指令,在新兴县环城北路翠园旅店内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费德林抓获。
  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费德林的出生日期、籍贯及住址等情况。史文侠的身份证证实被害人史文侠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费德林亦无异议,本院复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德林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史文侠之间的矛盾,故意持械连续击打史文侠头面部致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费德林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被告人费德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刑初字第06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费德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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