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杰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08号
被告人王开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文盲,住涡阳县龙山镇邵楼行政村刘楼自然村9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1月7日在河南省荥阳市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开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亳刑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开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王开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经济损失计119119.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复核。本院经复核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于2008年9月25日裁定发回重审。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开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仍没有上诉、抗诉。亳州中院于2009年6月2日再次报送本院复核。本院经复核,于2009年8月18日再次裁定发回重审。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开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仍没有上诉、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开杰与被害人王开昌系同村村民。王开杰因其妻离家出走,迁怒于介绍人即被害人王开昌。2001年3月26日18时许,王开杰趁王开昌与本村村民白中田、刘超等人在其家门口闲聊不备之机,持刀猛刺王开昌后背,王开昌让刘超帮其拔掉刀后即往家跑,王开杰持石头追撵王开昌未追上,返回现场捡起作案所用刀具后逃离。王开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开昌系锐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白中田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与刘超、王开昌、卢尹才在闲聊,突然王开昌让刘超给他拔掉,一看,王开昌后背上插有一把刀,刘超把刀拔掉后随手扔到地上,王开昌便向北跑,王开杰手拿一石头跑着追撵王开昌。其没看见怎么扎的,但肯定是王开杰扎的。其看见刀是单刃的,有一尺长,可能是杀羊刀,后来被王开杰拾走了。还证明王开杰的妻子曾与王开昌吵架,王开昌到王开杰打工的地方找王开杰说了,王开杰从工地回来,将自己妻子打一顿,之后王开昌妻子离家一直没回来,王开杰认为是王开昌和她生气跑的,几次找过王开昌的事。
2、证人刘超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和白中田、卢尹才、王开昌正在说话,没看见王开杰从哪儿过来的,就听见王开昌“哎唷”叫了一声,看见王开杰转身就跑,王开昌让其给他拔刀,其才看见王开昌后背插着一把刀,其把刀拔掉后就随手扔了。这时王开杰手里拿着石头回来撵王开昌,王开昌往北从王开杰屋后往东跑向自己家,王开杰又拾起那把刀往西跑了。刀系带尖的杀羊刀。
3、证人卢尹才证言与白中田、刘超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陈东平证言证明:其在自家院子外面看到白中田、刘超、王开昌、卢尹才在路东离其四五米处说话,后来听见王开昌叫了一声,抬头看到王开昌后背扎了一把杀羊刀,王开杰从王开昌跟前向南跑,跑有三四米又从地上拿了两块石头撵着要砸王开昌,王开昌就向北跑。王开杰向北追没多长时间就回来从地上捡起刀跑了。王开杰扎王开昌可能是因为王开杰媳妇的事。
5、证人刘景发(村委会主任)证言证明:王开杰怀疑其妻离家出走与王开昌有关,就盯着王开昌要人,要王开昌给他找媳妇,还闹到王开昌岳父家,结果也没找到,王开杰就对王开昌怀恨在心。
6、证人陈东平、卢尹才均在二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公安人员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系王开杰。
7、涡阳县公安局(2001)00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王开昌背部左侧脊柱旁有一4×0.6厘米创口,深达胸腔,创缘齐,创角一钝一锐,推断凶器为单刃尖刀类。王开昌系锐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
9、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11月6日,该局刑警大队长姜涛摸到一重要线索,潜逃7年之久的王开杰在河南省荥阳一煤球厂附近出现,遂派员于11月7日将王开杰抓获。
10、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开杰之妻现下落不明。
11、户籍证明证实王开杰、王开昌的年龄、户籍地、住址等身份情况。
12、证人马任、王美荣、许建、燕学臣(均系与王开杰同室羁押人犯)的证言均证实,王开杰听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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