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梅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05号
被告人王凤梅,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杭刘村马巷62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凤梅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德环、姚焕英、刘瑞瑞、刘奇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蚌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凤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王凤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德环、姚焕英、刘瑞瑞、刘奇轮经济损失117921.33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凤梅家新房装修,找同村村民刘义刚做窗户,期间,王凤梅与刘义刚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9年初,王凤梅怀疑刘义刚又与其他女性有染,并且害怕其与刘的奸情败露,产生了杀害刘的念头。2009年1月6日晚,刘、王电话相约到刘看鱼的简易棚。王在电话里得知刘感冒,遂携带一包毒鼠强和一小瓶酸奶。当晚8时许,在鱼塘边的简易棚里,王凤梅以毒鼠强冒充感冒药连同一小瓶酸奶给刘服下,在发现刘出现中毒症状后逃离现场。次日晨,刘义刚的尸体在刘的鱼塘里被其家人发现,遂报案。经法医鉴定:刘义刚系毒鼠强中毒合并溺水窒息而死。2009年1月12日,王凤梅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杭刘村村东水塘北侧简易棚内。
2、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刘义刚胃及胃内容、呕吐物中均检出毒鼠药毒鼠强成分。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死者刘义刚系毒鼠强中毒合并溺水窒息而死。
4、安徽省公安厅公物法证字(2009)第18号生物物证鉴定证实:现场棉被剪片上的可疑斑迹,经鉴定,检出人基因型,其为刘义刚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即似然比率为4.02×1019:1。
5、现场示意图、照片、被害人刘义刚照片,当庭经被告人王凤梅辨认无误。
6、侦查机关提取的电话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凤梅使用的13155222053号手机案发前一阶段一直对刘义刚使用的13205524991号手机进行主叫。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凤梅辨认出许金虎就是在马城街上卖老鼠药的人,给刘义刚服的鼠药是从他那里买的。
8、证人许金虎证言证明:其在家务农,没事时到马城街上卖老鼠药十几年了,原来卖的是粉沫状的毒鼠强,二元钱一包往外卖,用白纸包的,二三年前不让卖了。
9、证人刘洪树证言证明:2009年1月7日,其听说刘义刚死了,发信息告诉王凤梅,王打电话问刘义刚怎么死的,并讲因小孩有病回涡阳娘家了。1月8日,王凤梅在涡阳又打电话向他询问刘死亡的事。听说王凤梅与刘义刚有男女关系,怀疑是情杀。
10、证人刘洪高证言证明:1月6日21时许,其到王凤梅家去,其家中没人,门锁着。次日晨给王凤梅打电话,王说她小孩生病,准备去涡阳。当天中午告诉王,刘义刚死了。1月11日王在涡阳再次打电话询问刘义刚的事。
11、证人姚德环证言证明:丈夫刘义刚每天晚上都到承包的鱼塘看鱼,早上回家吃饭。案发当天早晨刘义刚没有回家,就到鱼塘找,发现刘穿的衣服在棚子里,人不在,棉被和蚊帐上都有血,就回家喊人。人来了,发现鱼塘里漂个东西,好像是人,就报案了。刘平时没有病,6日晚上感冒嗓子疼,在家吃了药。几年前刘义刚和本村的刘某某、李某,最近和王某某有男女关系。证人姚焕英亦有相关证言在卷。
12、证人刘礼平证言证明:1月7日上午8时许到案发现场后,发现鱼塘里漂个人,可能是刘义刚,就报案了。证人韩永跃、刘礼华、刘义兵亦有相关证言在卷。
13、证人刘奇轮证言证明:1月6日下午,其放学回家父亲刘义刚感冒了,在家睡觉。晚上7时许,父亲去看鱼塘。
14、证人刘义放证言证明:刘义刚每天都到鱼塘看鱼。刘义刚与嫂子的关系近四五年不太好,主要是刘义刚在外面可能有女人。证人刘洪俊、王厚荣亦有相关证言在卷。
15、被告人王凤梅对给刘义刚服毒鼠强药致死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犯罪情节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梅因与被害人刘义刚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又怀疑刘与他人有染,并且害怕其奸情败露,竟用毒鼠强杀人,致被害人刘义刚因毒鼠强中毒合并溺水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因情感纠葛引起,被害人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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