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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梅故意杀人案 (2)
  核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刑初字第002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凤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德
  审 判 员 郭敬之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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