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恺基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终字第000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恺基,曾用名刘启华、刘恺之,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孙町镇魏圩村。因犯行贿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恺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恺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2005年,被告人刘恺基经他人介绍,与宿州市墉桥区解集乡宣山村周宜昌签订了《收购合同》,刘以150万元收购周宜昌承包的3700亩林地(均系防护林,属公益林)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周仍保留7%的股份。合同签订后,周宜昌将林权转至刘恺基名下,并将《林权证》交给刘恺基。同年5月18日,刘恺基委托安徽皖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林地进行评估,该所的评估结论为:“侧柏商品经济林活立木经济价值33006960元”。同年9月1日,刘恺基以《林权证》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合肥市蜀山区注册成立“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恺基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非货币出资)。2006年11月30日,刘恺基将“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天陟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日,又变更为“安徽天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陟公司)。2007年1月,刘恺基委托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对3700亩林地再次评估,同时要求该所将林产评估为1亿元人民币。同年1月1 3日,该所的评估结论为:“侧柏商品经济林活立木经济价值7065.52万元。”
刘恺基在公司注册成立及变更后,即持林权证及评估报告书向多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均未成功,其公司无资金来源,无税务申报及经营活动。
2007年3月,刘恺基以投资为名,到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对该区的有关领导称“自己可以在叶集投资1.2亿元建立18万立方米(后改为16万立方米)人造板厂,该厂建立后,年上缴利税2700万元,安排就业3000余人,逐步把叶集打造成华东乃至全国最大的木材加工城”等。同年4月19日,刘恺基与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而后,刘即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安徽华陆集团通过议标获得施工权,7月23日,华陆集团应刘恺基要求,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刘随即将该笔款项用于购置车辆、电脑等设备及偿还个人债务。同年9月,刘恺基在无资金、无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与宝业集团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五建)签订6000万元的土建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北五建”按期进场施工,并应刘恺基的要求两次付给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刘将其中的150万元退给华陆集团,其余款项被刘取出支作他用。2008年1月31日,“湖北五建”完成了土建工程,但是刘恺基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华生证言:2007年9月27日,宝业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湖北五建”与“天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五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在开工后对基础工程及钢结构投入约700万元。天陟公司应当自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钢结构30%的备料款,但一直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经多次交涉,对方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支付工程款,叶集试验区曾为此召开协调会,“天陟公司”承诺于2008年4月28日之前支付150万元工程款,但也未能履行。他们因此对“天陟公司”产生怀疑,遂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以实物(林权证)注册的。证人王小平亦有相关证言在卷。
2、证人周宜昌证言:经他人介绍与刘恺基认识。2005年4月,他与刘恺基签订了《收购合同》,刘以150万元购买他的3700亩林地,他保留7%的股份,刘每年支付给他管护费和生活费。合同签订后,他把《林权证》交给刘恺基,但刘没有支付购林款,只支付了几万元的管护费和生活费。
3、证人王启权证言:其通过招商引资认识了刘恺基。通过几次商谈,刘准备在叶集投资办厂。2007年9月底,刘在叶集岗南路一块140多亩的土地上开始进行主体厂房、消防等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均由湖北五建承担,目前土建工程已结束,自2008年1月20日以后一直到现在没有施工。“天陟公司”至今未取得岗南路140多亩的土地使用权。在2007年9月至11月,此块土地挂牌出让过两次,一次是刘恺基称其父病危不能按时参加土地拍卖,一次是刘未将竞拍保证金按时打入,均流拍。后期我们考虑这个项目投资比较大,就允许他先施工,同时依法履行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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