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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原 抢劫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17号

  被告人高原,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张庄新北村5栋208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2月12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原犯抢劫罪、被告人宋兴群、刘守龙、王礼、刘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兴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守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高原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高原、王礼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2009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高原在淮北矿业集团张庄煤矿(以下简称张庄矿)俱乐部附近乘坐被害人张慈华的人力三轮车,当车行至该矿杨庄新村时,高原谎称被张慈华的侄子砍过,以报仇为由对张慈华进行殴打,劫取现金8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原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张慈华陈述证明:2009年3月17日晚快10点钟,其在三矿俱乐部附近拉一个小伙子去杨庄新村,到地点后,小伙子说其侄子砍过他,向其要钱,其说没钱,小伙子打其脸部,其不敢反抗,就拿出900元钱给他,他又从其口袋里硬掏走8000元钱。
  3、被告人高原对此起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二、2009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高原在张庄矿杨庄新村塌陷坑附近乘坐被害人徐振伟的人力三轮车,当车行至徐庄教堂附近时,高原对徐振伟进行殴打,劫取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原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徐振伟陈述证明:2009年3月23日下午2时许,一个小伙子在张庄矿杨庄新村塌陷坑边乘坐其人力三轮车,让其拉他到多处地方,最后到了徐庄教堂,其未敢要钱,小伙子下车后开始找茬,抓住其头发并朝其脸上打,将其上衣撕烂,从其口袋里抢走100余元钱。
  3、被告人高原对此起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三、2009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高原在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以下简称朱庄矿)门口乘坐被害人朱成民的人力三轮车,当车行至张庄矿八栋楼附近时,高原对朱成民进行殴打、威胁,劫取现金50余元后,又逼迫朱成民为其买2条黄鹤楼香烟。经鉴定,2条黄鹤楼香烟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原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09】1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条黄鹤楼香烟价值400元。
  3、被害人朱成民陈述证明:2009年3月24日晚9时40分,其在朱庄矿门口等客,一个小伙子要其送他到张庄矿东边八栋楼附近,到地方后,小伙子把其引到黑暗处,打了其两巴掌,向其要钱,并从其口袋里翻走50余元钱,然后又让其到朱庄矿医院附近买了2条黄鹤楼香烟。
  4、被告人高原对此起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四、2009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原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菜市场附近乘坐被害人王绍刚的人力三轮车,当车行至该镇柿元村北侧时,高原以皮包被刮破为由殴打王绍刚,劫取现金25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原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王绍刚陈述证明:2009年3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一个小伙子在矿山集镇菜市场搭乘其人力三轮车,其拉他到柿园村时,他说包被磨烂了,让赔500元钱,并对其打骂,后抢走其250余元钱。
  3、被告人高原对此起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
  五、2009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高原在淮北市濉溪县二堤口附近以拉货为由租乘被害人陈令全的电动三轮车。20时许,陈令全按照高原的要求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和庄村西树林,高原持刀威胁陈令全停车并将陈捆绑在路边树上,劫取现金约80元、皇能牌电动三轮车1辆、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的皇能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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