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沈斌,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葛建荣,县长。
委托代理人:石玮,安徽省广德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光军,安徽省广德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省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剑文,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祥平,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处长。
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羊角庄村民组)因诉广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的[2010]宣中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羊角庄村民组诉讼代表人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宁、胡健苗,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石玮、陈光军,被上诉人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极洞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叶剑文、孔祥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6日,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广政[2009]89号处理决定认定:太极洞风景区于1984年开始筹建,1987年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4年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争议的林木位于太极洞风景一级保护区。山场在征收时为少量灌木丛及零星散生的松树、板栗树和梨树,景区均已对村民进行了补偿,现附着的林木均系在太极洞景区管理保护下形成的。2006年羊角庄村民组因主张被征收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归其所有,与景区发生争议,但经多次协调未果。根据相应的协议、付款单据、照片、图表、判决书、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等查证的事实,广德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争议林木所有权属太极洞管委会所有的决定。
羊角庄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广德县人民政府认定山场在协议征收时为少量灌木丛及零星散生的松树、板栗树和梨树与事实相悖。山林权所有证证明242亩林地上生长的是松树、板栗树、毛竹;2、广德县人民政府认定景区已对村民进行了赔偿和征收不符合事实。从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直至1990年,太极洞管委会一直是根据砍伐树木的数量给予补偿,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彻底清点全部树木并予以补;3、二份征收协议均没有对未成材林的补偿进行约定,在太极洞管委会未对未成材林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该树木应当属于原告所有;4、广德县人民政府认定经现场实地查看,景区原征收山场上现附着的林木均系太极洞景区管理保护下形成的,原告认为这并不能改变林木的权属为原告所有的事实;5、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持有《山林权所有证》,应为林木所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适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争议林木所有权属太极洞管委会所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广德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争议的林木位于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石龙山,林地面积242亩,原属羊角庄村民组所有。其中太极洞主洞口正面的石龙山场为213亩,公堂山场为29亩,四至界限清楚。羊角庄村民组持有的林政字2746号《安徽省广德县山林权所有证》记载:山场座落为大洞口,地名为公堂山,树种为幼松、板栗,面积为19亩;林政字2747号《安徽省广德县山林权所有证》记载二片:山场座落均为水洞,一片地名为水洞山,树种为石山、板栗,面积69亩,一片地名为王其山包,树种为松树、板栗,面积10亩。1985年9月2日和1986年3月22日,原广德县太极洞领导小组(甲方)与羊角庄村民组(乙方)签订了两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将乙方该二片荒山242亩,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约定甲方付给乙方荒山补偿费每亩400元。征收213亩山场的协议规定太极洞南侧现有的板栗树和梨树仍归村民收益,但不得再发展营造和更新,对现有成林材,每棵平均按四元补偿;征收29亩山场的协议规定,征收范围内的树木仍归乙方所有,但不得更新栽种和乱伐林木,甲方用地需砍的树木,按实砍棵数每棵4元补偿乙方。协议签订后,该两处山场交由太极洞管理处经营管理。太极洞管理处对上述协议征收的荒山按每亩400元共计人民币96800元补偿了羊角庄村民组。1987年广德县林业部门对该协议征收山场范围内的资源情况进行清查时,该山场为少量灌木丛及零星散生的松树、板栗树和梨树。1987年1月2日,太极洞管理处对已征收的公堂山山场附着的松树1379棵,按每棵4元补偿羊角庄村民组5516元。1988年6月13日,太极洞管理处对上述二份协议征收山场范围内的梨树76棵一次性协议征收,补偿羊角庄村民组1537.5元。1985年至1990年间,太极洞管理处先后对赵明林、吴有生等20余户羊角庄村民组村民在协议征收的山场范围内共计160余棵板栗树按产值进行了补偿。2007年8月,羊角庄村民组因山场林木所有权与太极洞管委会发生争议,向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确认该征收山场林木仍归其所有。2008年9月12日,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广政[2008]129号处理决定。羊角庄村民组村不服,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宣城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理决定。羊角庄村民组村遂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5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宣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以广德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事实依据不够充分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广德县人民政府对该山场重新进行了调查,于2009年8月6日作出广政[2009]89号处理决定。羊角庄村民组村不服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维持,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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