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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案 (3)
  经现场勘察,争议的213亩山场上的林木,整体上是1986年后经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处封山育林保护下形成的天然生长的灌木林,其中夹杂零星成材大树,与广德县1987年开展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清查)工作对该山场说明“地类为灌木林,无立木蓄积”的情况相符。争议的29亩山场上的林木,整体上也是1986年后经太极洞风景区管理处封山育林保护下形成的天然生长的灌木林,尚有少量的松树及零星的板栗树、杂树。
  一审对本案其他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修订前第十二条)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的规定,定期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1987年广德县林业部门对全县森林资源情况进行清查时,对征收山场作出的二类清查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当时山场林木状况的主要依据。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证人的陈述以及林权证等证据,广德县人民政府认定山场在征收时为少量灌木丛及零星散生的松树、板栗树和梨树与客观事实相符。
  参照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的规定,242亩山场被征收为国有后,由太极洞管理处经营管理长达二十余年,现山场上附着的争议林木,整体上是在太极洞管理处经营管理下封山育林天然更新形成的。天然生长的林木是林地经营的产物,是林地在经营状态下生长的,其所有权应归林地经营者。虽然林木中零星夹杂有当年签订征地协议时已成材的树木,但均处于点状分布状态,已难以单独作为确权登记的权利客体而同其他林木分割开来。因此,广德县人民政府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争议林木作为一个整体,决定其所有权属太极洞管委会所有并无不当。
  根据1985年、1986年签订的征地协议,当时已成材的林木的所有权应属于上诉人。虽然太极洞管委会后来陆续对属于上诉人所有的部分林木给予了补偿,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全部补偿到位。鉴于现存属于上诉人所有的林木的实际分布状况,业已无法单独予以确权登记。广德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上诉人及太极洞管委会对原属于上诉人所有的林木进行现场甄别,责成太极洞管委会对属于上诉人所有且至今未予补偿的林木予以合理补偿,以消除社会矛盾,实现上诉人的合理诉求,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德县新杭镇桃园村羊角庄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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