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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冬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案 (2)
  一、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09 )沪劳委审字第850号劳动教养决定中对王明冬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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