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白洋村东上村民组、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白洋村东下村民组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案 (2)
上诉人东上村民组、东下村民组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林政字第01275号林权证,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属非法,这是县政府、村委会及当时的高潮乡人民政府以及上诉人和黄上、黄下村民组于2001年7月3日达成的共识。自此,林政字第01275号林权证已不再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一方面承认林政字第01275号林权证在颁发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又确认该林权证合法有效,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否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相互矛盾。3、争议的所谓三角地系2003年百杨生态园承包后,在园区规划和整理过程中所形成。1972年签订协议时,该地块与上诉人的林地连成一片,属同一个整体,白洋村委会一直认可该地块包含在1972年协议的用地范围内,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土地不在1972年协议用地范围内是明显错误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1972年《协议书》及2001年《完善林场协议》的认定及驳回广德县桃州镇白洋村东上村民组、广德县桃州镇白洋村东下村民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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