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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诉宣城市农业委员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九州市场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鳌峰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发,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因诉宣城市农业委员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宣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宣城市农家乐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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