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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辉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行政审批案 (2)
  省人保厅主要答辩理由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工人从事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男年满55周岁,应该退休。此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上诉人冯文辉分别于1973年4月至1974年10月、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和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共四个时间段从事井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为10年零11个月,且至2009年3月年龄已满55周岁。故被上诉人批准冯文辉从2009年3月起退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述称:1、上诉人称其从未从事过井下工作,与客观事实不符。1973年4月至1974年10月,上诉人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属井下工种。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副主任,基本工资执行副七岗,为井下副科级职务。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庄风井矿建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绩效工资岗位系数3.0,为井下正科级职务。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所所长期间,绩效工资岗位系数3.0,为井下正科级职务。以上四个时间段,上诉人作为工作条件与从事井下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从事井下岗位工作时间累计10年零11个月。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事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男年满55周岁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原告作为一名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以其系管理干部为由,不适用国务院上述规定,显然不成立。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工人退休条件的规定,依法报审,省人保厅依法审查并作出批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冯文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冯文辉身份证;2、干部身份证明两份、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7]98号文件,证明冯文辉系干部身份;3、淮北矿务局岱河煤矿劳动工资科证明、工资表四份、谢文身份证及证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组[2007]98号文件,证明冯文辉1973年元月至1974年12月份、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未从事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4、岗位作业周卡,证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冯文辉任调度所所长,其工作内容并不包括井下作业;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经济师评定条件、毕业证书、政工师资格,证明冯文辉一直从事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6、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孙贵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第29号)(劳社秘[2009]2号),证明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批准冯文辉退休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冯文辉的合法权益;7、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复决字(2009)7号],证明冯文辉不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退休批复,已经过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8、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资明细表(2007年10月至2009年3月),证明冯文辉在离岗休息期间工资系数仍是3.0,不能作为认定冯文辉从事井下工作更不能作为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依据;9、《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2000]62号《关于煤矿井下作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国家对于提前退休工种及工作时间具有明确规定,冯文辉根本没有从事过特殊工种;10、信访文件,证明冯文辉本人在被批准退休前多次上访要求停止审批;11、冯文辉三份工作场所照片。
  一审被告省人保厅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证明冯文辉自1973年4月至1974年10月在淮北矿务局岱河煤矿从事掘进工,属井下特殊工种;2、淮北矿务局工组字(90)第095号文件;3、聘任干部合同书;4、淮北矿务局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5、淮北矿务局岗位技能工资制订试行方案。6、淮北市矿务局工程处自1990年至1997年部分工资表。2-6号证据证明冯文辉自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间任淮北矿务局工程处矿三区副主任,基本工资执行副七岗,为井下副科级;7、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工发(2005)16号任免通知;8、岗位绩效工资变动审批记录;9、岗位绩效工资试行方案。7-9号证据证明冯文辉自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任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杨庄风井矿建项目党支部书记,岗位绩效工资系数3.0,为井下正科;10、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工组(2006)99号任免通知;1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工组(2007)98号离岗通知。10-11号证据证明冯文辉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所所长,岗位绩效工资系数3.0,为井下正科;1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9)2号《关于孙贵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省人保厅提供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其作出行政批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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